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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是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必然产物,是市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利用的重要渠道,同时也是促进社会竞争力提高的有效途径。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参与破产财产的接收、管理、处分、变价和分配的整个过程,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而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直接决定了能否产生一个公正、专业、勤勉的破产管理人来管理破产财产。破产程序能否顺利进行、破产程序中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护,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息息相关。故本文主要围绕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中的任职资格、选任主体以及对选任的救济这几个问题来论述。本文首先从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基本理论出发,论述了选任制度中的利益冲突和平衡的问题。随后,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中的进步和不足。最后,本文在比较研究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国以及联合国《破产法立法草案指南》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提出一些建议。本文包括导言、正文、结语三个部分,正文由四章组成。导言部分简要阐述了本文论题的现实意义、研究目的及研究方法。正文第一章,介绍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基本理论。首先,对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发展历史、功能及法律地位作了简要介绍。其次,对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具体内涵、重要意义以及若干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中存在着多种利益冲突,如何平衡是破产法中的重要问题。要实现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应当以明确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为基础,以债权人会议为主导的选任模式为主要手段,以法院的监督和救济为最终保障。正文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历史和现状。我国曾经实行的清算组制度体现了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在清算组成员的选任方面也存在大量弊端。我国新的破产法确立破产管理人制度,并全面规定了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其中既有进步,也存在一些不足有待完善。本章主要针对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中的管理人任职资格、选任主体与选任方式、选任的救济等主要问题进行详尽分析。正文第三章,主要采取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本章分析和归纳了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各主要国家在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方面的立法,希望从中借鉴有益的经验和立法技术以促进我国相关立法的进步和完善。正文第四章,对如何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进行了思考并提出建议。本文建议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应以利益平衡为目的,在立法中明确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充分发挥债权人会议在选任制度中的积极作用,并通过法院的监督和干预为其他利害关系人提供有效的救济。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概括总结,并对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未来提出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