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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案中,商家和顾客一直都没有将财物处分给犯罪嫌疑人,他们也不知道犯罪嫌疑人转移价款的行为。根据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的要求:诈骗人利用欺骗行为导致受害者形成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了处置财产的行为,诈骗人获得财产或者财产性利益,数额较大。在偷换商家支付二维码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虚构事实并隐瞒真相?本案的受害人商家有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根据案件事实我们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只是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偷换商家的二维码,并没有对其采取欺诈的手段,商家和顾客对于犯罪嫌疑人偷换二维码行为完全不知情,就不可能产生错误认识,没有错误认识也就不会有处置财产的行为,因此,犯罪嫌疑人的偷换二维码的方式实质上就是一种盗窃行为,盗窃的目的是通过“偷换”二维码的手段实现的,这种犯罪方式和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是一致的。目前,理论界盗窃说和诈骗说争议不断,厘清两种学说的关系,必须对两种学说的犯罪手段进行对比分析。诈骗罪的基本构成是行为人通过欺骗的手段使被欺骗人陷入错误认识,被欺骗人在错误认识的前提下作出处置财产的行为,在这一过程中,行为人和被欺骗人是有主观的沟通,被欺骗人陷入错误认识处置财产,受骗人是知道自己处分财物转移占有的事实。盗窃的主要形式是秘密偷窃。在本案当中受骗人从头到尾都不知情,根本不存在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不满足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符合盗窃罪的犯罪要求。但是,本案主要的争议在于有人认为犯罪手段是秘密窃取,有人认为犯罪手段是欺诈手段,所以形成秘密窃取与欺诈手段交织在一起的情况,定盗窃或者诈骗观点不一致。本文从一个具体的典型案例入手,分析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核心要素,发现两者的区别从而对犯罪行为准确定性。本文的第一部分基于二维码案例,介绍刑法学界对二维码案的不同看法,并总结了案例的争议焦点。第二部分介绍了新的二维码支付方法,以及各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分析了偷换二维码的情况。第三部分从传统四要件构成的角度分析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得出盗窃罪和诈骗罪区分的关键是有无处分意识和处分行为。第四部分,就是本文对偷换二维码案的定性,从处分行为、处分意识、犯罪手段等角度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