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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经过近四十年的发展,如今已经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总体来说,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出售给特殊目的载体,由特殊目的载体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及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最后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以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合格投资者。这是资产证券化通常的交易结构。资产证券化和传统的融资工具不同,它兼具资产信用融资、结构性融资和表外融资三种特征。首先资产证券化是依据基础资产的信用进行融资,投资者决定是否投资主要看组成资产池的资产的质量、未来现金流的稳定性、安全性等。真实销售和风险隔离是资产证券化的两大核心特征,真实销售最终要达到的目的在于实现基础资产与发起人其他资产的破产隔离。传统理论认为,资产证券化风险隔离有四种方式:更新、让与、信托和从属参与。现实中,资产证券化更多采用让与和信托的方式进行风险隔离,更新和从属参与已经基本不用。特殊目的载体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用以风险隔离的工具,它在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中处于中心地位。从各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经验来看,特殊目的载体的组织形态有三种: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信托型。这三种类型各有利弊,但是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能够将基础资产和发起人的其他财产隔离开来,使它们相互独立,彼此不受对方破产清算的影响。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下特殊目的载体仅采用信托和专项计划两种形式。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起步晚,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从1990年到2005年是探索阶段。从2005年至今则是试点阶段。而且我国资产证券化走的是一条和发达国家相反的道路,即先立法后试点,先管制后发展。尽管陆陆续续有配套法规出台,但整体发展水平仍很滞后。中国资产证券化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依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