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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是一种目前尚无有效治愈办法、潜伏期较长,死亡率较高的传染病,它在全世界的广泛流行已经成为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我国大陆地区艾滋病流行的形势非常严峻,至2005年底,注射吸毒和性行为已经成为新发艾滋病感染的主要传播途径,评估结果显示,中国艾滋病疫情仍呈上升趋势;新发生的感染以注射吸毒和性传播为主;发病和死亡依然严重;疫情由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存在疫情进一步蔓延的危险。我国的艾滋病防治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将艾滋病防治纳入法律的范围加以调整,是世界很多国家的做法。我国的艾滋病防治也步入了法制的轨道。 2006年1月29日公布的《艾滋病防治条例》标志着我国的艾滋病防治步入了法制的轨道。自此,结束了我国艾滋病防治历史上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效力高的法律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虽然是一部体现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的防止艾滋病的综合性的行政法规然而。由于观念的原因和成文法固有的缺陷问题,《艾滋病防治条例》还存在不少问题,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的艾滋病防治现实需要,不能切实地保护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携带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艾滋病防治立法的进行研究,并为以后《条例》的修订或出台实施细则提供理论研究的参考。 本文以《艾滋病防治条例》为切入点,阐述了该行政法规体现社会进步和人文关怀的地方,重点论述了该法规存在的问题。接着,介绍了国外对于艾滋病防治的立法经验,以期对我国的艾滋病防治立法有借鉴。最后,论述了完善我国艾滋病防治立法的构想和建议。文章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引言 鉴于我国艾滋病流行的严峻形势,艾滋病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社会问题。现有的《艾滋病防治条例》虽然是一部体现人文关怀和社会进步的行政法规,然而却存在不少问题,因此研究我国的艾滋病防治立法是非常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 第二部分:中国大陆地区艾滋病防治立法现状。本部分分析了三个问题:艾滋病在中国大陆地区流行的严峻形势,以及我国艾滋病防治立法的历史发展,以及我国政府已将艾滋病防治立法初步纳入了法制的轨道。 第三部分:艾滋病立法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