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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公司作为一种商事组织的联合,不同于单一公司而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二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关联公司之间存在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这种存在于关联公司之间的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一方面极大地促进了公司的发展,使其作为一个联合体能最佳地配置资源、发挥规模效应,从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公司的经营成本,提高了公司在市场中的竞争力;但另一方面,对于一个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天性的公司来说,这种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会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公司做出追求不当利益而侵犯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行为。特别是当关联公司破产或者有破产之虞时,关联公司之间的控制或重大影响关系极有可能成为其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工具,因此需要对其行为进行规制。破产法从其产生至今,保护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始终是其核心目标。在破产法产生到完善的过程中,有许多制度被制定出来用于保护破产债权人的利益。然而由于关联公司所具有的特殊性,致使关联公司破产对其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也呈现出特殊性和不同的表现形式,需要特别的制度加以规制。对此,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已经确立并发展出许多行之有效的制度,如揭开公司面纱、实质合并原则以及衡平居次原则等。但是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对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尚有许多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事前规制和事后规制,从而建立完善的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体系。本文通过四章内容来阐述关联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第一章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利益保护相关基础理论。本章主要明确了债权人利益保护作为破产法立法的核心价值并介绍了关联公司相关基础理论。表明保护债权人利益是破产法的目标,应完善各项制度以确保目标的实现。通过对关联公司概念、法律特征、种类等内容的探讨,明确了关联公司有着区别于一般单一公司的特别之处,为下一章关联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利益保护特殊性的研究打下理论基础。第二章关联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特殊性。本章在上一章对关联公司特殊性进行分析基础上,总结了使关联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利益保护呈现出特殊性的原因。正是由于关联公司之间控制与从属关系的存在和作为公司法基础的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原则的广泛适用,使得关联公司更易通过利益输送等行为逃避破产清偿,使得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权益更易受到侵害。因而需要针对其特殊性,采取特别的制度对其予以规制。第三章对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保护的主要法律制度——外国法的考察。因关联公司所具有的特殊性,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系列制度对其专门规制。本章主要介绍了揭开公司面纱、实质合并原则、衡平居次原则,关联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以及董事、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相关理论和制度。希望通过对外国法的考察,对我国完善相应制度体系起到借鉴作用。第四章对关联公司破产债权人利益体系化保护的制度构建——我国立法的现状及完善。本章对我国就关联公司破产时债权人利益保护现行制度进行了梳理,在肯定其积极意义的同时,也明确了现行制度的不足以及在某些方面的缺失。在立足我国现实的基础上,借鉴和参考外国的制度,为完善我国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