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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程序构造,是刑事诉讼构造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控、辩、裁三方在侦查程序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侦查程序构造由一定的侦查程序目的所决定,其主体为控、辩、裁三方。侦查程序构造研究则主要着眼于控、辩、裁三方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这个横断面上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在侦查程序研究中居于重要的地位。截至目前为止,有关侦查程序构造的主流学说有三种,即纠问式侦查程序构造、弹劾式侦查程序构造和诉讼式侦查程序构造。以这三种理论为基础可以将当今的侦查程序构造划分为纠问式侦查构造、弹劾式侦查构造和诉讼式侦查构造三种。但是,目前这三种构造之间的差别已日趋缩小,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侦查程序构造都在许多重大问题上都趋向一致。不可否认,我国的侦查程序构造存在许多弊端,尤其在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方面存在结构性缺陷。伴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完善我国的侦查程序构造已经成为关系我国司法制度改革成功与否的重要问题之一。笔者认为应立足于我国实际,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按照侦查程序构造的一般规律,构建符合我国侦查程序目的要求的、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协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侦查程序构造。在规范侦查行为的同时,加强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司法审查机制。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章首先对侦查程序构造的基本理论范畴进行了阐述,在明确侦查程序构造的概念的基础之上,探讨了侦查程序构造与侦查程序目的及其他有关制约因素的关系,进而对侦查程序构造的三种基本类型:纠问式侦查构造、弹劾式侦查构造和诉讼式侦查构造进行了阐述和分析。第二章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侦查程序构造的特点及发展情况,通过归纳两大法系侦查程序构造的共同特点,总结了侦查程序构造的发展规律,指出西方各国基本上都够按照“诉讼”的形态构建侦查程序。第三章在对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的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指出我国侦查程序构造存在的两大缺陷:控辩力量失衡;司法介入有限。并对这两个缺陷展开了分析。第四章提出构建我国侦查程序构造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措施。笔者从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体的司法审查机制三个方面展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