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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与和合同终止是合同消灭的两种重要方式,前者适用于一时性合同,而后者则适用于继续性合同。继续性合同终止应当仅向将来消灭合同关系,已经履行部分继续有效,尚未履行部分不再履行。传统民法中合同解除与终止的分野在我国合同法中体现为合同解除是否具有溯及力问题的探讨。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模式下,对继续性合同的规范不得不依赖一时性合同的规则。同时,为准确判定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还需在更大程度上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而这必将会造成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合同法未来应当完善对继续性合同终止制度的规范,明确规定继续性合同终止的法律制度。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继续性合同概述,主要罗列和梳理德国、台湾以及我国大陆学者对继续性合同概念的不同界定,总结继续性合同的本质特征,探讨继续性合同的法理基础。第二章着重阐述了继续性合同终止制度建构的意义和逻辑基础。通过分析和批判继续性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的传统解释,提出继续性合同解除不应当具有溯及力的根本原因在于继续性合同本身的特征,即合同给付义务中个别给付的独立性。第三章探讨了继续性合同终止的类型与终止事由。首先分析了继续性合同终止的两种形式及其特征,重点阐述了继续性合同非任意终止的事由。进一步对“信赖丧失”与继续性合同终止的关系进行了论述。第四章对继续性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进行分析。对合同解除效果的不同学说进行了对比分析与总结,在此基础上着重论述了继续性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第五章探讨了我国《合同法》未来对继续性合同终止制度的具体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