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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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虽然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财产关系,但由于它与人身关系联系紧密,而有关人身关系的立法规定深受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的经济、文化、道德传统等方面的影响,所以,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对它的规定各不相同,甚至差异巨大。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适用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其结果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大相径庭。因此,研究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法律适用,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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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虽然从本质上讲是一种财产关系,但由于它与人身关系联系紧密,而有关人身关系的立法规定深受各个国家和地区不同的经济、文化、道德传统等方面的影响,所以,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对它的规定各不相同,甚至差异巨大。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适用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法律,其结果不尽相同,有的甚至大相径庭。因此,研究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法律适用,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社会现实意义。本文基于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及其归属之法律适用的概念、产生原因和相关原理之阐释,研讨国际社会关于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之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总结外国或者外法域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之法律适用的特点和可供借鉴的经验,并分析我国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相关案例,剖析我国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之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然后,就进一步完善我国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之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提出自己的见解。全文主要包括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释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及其归属法律适用的基本理论。主要阐述了涉外无人继承遗产的概念、特征、产生的原因和涉外无人继承遗产法律适用的概念、特征以及关于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法律适用的理论主张。所谓涉外无人继承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后遗留下的,具有涉外因素的既无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又无受遗赠人的遗产。各国立法关于涉外法定继承和涉外遗嘱继承的规定均可能导致某些涉外遗产无人继承。国际社会关于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法律适用的理论主张主要有“先占权主义”和“继承权主义”“同一制”和“分割制”之别。第二部分,研讨国际社会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及其启示意义。国际社会有关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法律适用的理论主张、立法规定和司法实践不尽相同,但若去异求同,可以得出如下启示:其一,将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法律适用分割为“涉外无人继承遗产认定”的法律适用和“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法律适用两部分,然后分别规定不同的法律适用规则,并根据规则中连结点的指引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其二,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法律适用兼采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和遗产所在地法;其三,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必须适当顾及法院地法。第三部分,阐述我国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法律适用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特点和主要缺陷。我国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法律适用之立法特点是:采用“先占权主义”;采用“同一制”;统一适用遗产所在地法;适用准据法的时间节点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通过双边冲突规范规定其法律适用。其司法实践特点是:通常将涉外无人继承遗产收归我国国库所有;被继承人生前所在的单位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往往成为涉外无人继承遗产事实上的管理人;倾向于适当考虑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和社会公序良俗;遵循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原则。同时,我国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法律适用之立法缺陷是:法律条文单一;统一适用遗产所在地法之规定;采用“同一制”的做法与我国长期的相关法律规定相背离。其司法实践的缺陷是:对涉外无人继承的认定仅仅凭借法官的自由心证,缺少必要的认定程序,且在裁判文书中没有任何逻辑论证过程;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没有对涉外无人继承遗产进行良好地管理。第四部分,论述我国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完善。就立法而言,应当从如下方面予以完善:增加“涉外无人继承遗产认定”的法律适用条款;对涉外无人继承遗产归属的法律适用采用“分割制”;涉外无人继承遗产中的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遗产所在地法或者法院地法律。就司法实践而言,应当从如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建立在裁判文书中论述“认定”法律适用的监督制度;进一步完善遗产管理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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