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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是股票市场上严重的违规行为之一,我国1999年颁布实施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制定了明确的规定以及相应的惩处措施,这标志着证监会对内幕交易的打击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除了外部的法律监管,通过公司内部的治理以及自查来规范内幕交易行为也是证监会致力的方向。2007年证监会下达的《关于开展加强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28号),以及2008年证监会推进上市公司治理专项活动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应强化内幕信息的自查与保密,通过治理专项活动来杜绝内幕交易。2011年11月25日,证监会进一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旨在从源头上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管理和规范。由此可以看出:内幕交易在我国是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且日益受到投资者、媒体、证监会等政府机构的关注。
从学术角度看,目前国外的有关文献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内幕交易的收益、内幕交易的时机、内幕交易的管制(Clacher,Hillier and Lhaopadchan,2009);而国内有关于内幕交易的学术研究却尚处于初步阶段,对一系列相关基础问题(如中国资本市场上哪些特征的公司、在哪些条件下更容易发生内幕交易)的探索还不够深入,已有的文献主要集中于验证内幕交易的存在或构建相关的数理模型(如张新、祝红梅,2003;刘志远、鄂华,2003;唐雪松、马如静,2009;晏艳阳、赵大玮,2006;薛爽、蒋义宏,2008;史永东、蒋贤锋,2005;宋素荣、卢斌、查晓磊,2008;张宗新,2008),对内幕交易的动机和影响因素的分析还较为欠缺,少量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内幕交易的文献,存在着样本量不足或分析不够具体等问题(如李捷瑜、王美今,2008;唐齐鸣、张云,2009)。
然而,就内幕交易而言,探索其动机或影响因素无疑是非常重要的方面。目前有关于公司治理的研究普遍认为公司股权特征会对上市公司的股东、董事、经理层等产生影响,而这些股东、董事、经理层等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其内幕交易行为是否也会受到公司股权特征的影响?这无疑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此外,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考虑国企的政权层级对于内幕交易的影响,这也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本文即研究公司的组织结构与内幕交易之间的关系,详而言之,这里的组织结构包括横向组织结构与纵向组织结构:横向组织结构主要考虑公司股权集中度的高低,纵向组织结构主要考虑公司与其最终控制人之间股权链条的长短,对于国企而言,还考虑到其最终控制人的政权层级高低。
在分析了证监会对于内幕交易的行政处罚案例之后,发现大多数案例与资产重组、业绩报告及股利分红有关,因此,本文选择业绩预增、红利分配、股权转让这三类代表性事件作为研究对象,参照Chae(2005)、Griffin,Hirschey andKelly(2011)、Cai,Walkling and Yang(2011)对内幕交易的衡量方法进行实证研究。经实证检验发现:
一、在我国,无论是在业绩预增事件、红利分配事件,或是股权转让事件中,均存在着内幕交易。
二、整体来看,上市公司的组织结构越集中--表现在股权集中度越高、与最终控制人之间的股权链条越短,越容易发生内幕交易。这是由于在集中的组织结构下,公司内部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董事、经理层等)的决策权集中,这一方面使其有机会“合谋”以进行内幕交易,另一方面又使其所受到的来自外部中小股东的监督和约束较少,所以其驱动内幕交易就更加容易。
三、若区分民企和国企,则发现较集中的组织结构--表现在股权集中度较高、与最终控制人之间的股权链条较短,对于民企内幕交易的影响更为明显。对于国企而言,业绩预增事件中,较集中的组织结构--表现在股权集中度较高,对于国企内幕交易的影响较弱;而红利分配事件、股权转让事件中,公司的组织结构特征对于国企内幕交易的影响不明显。
四、业绩预增事件中,省级国企比央级国企的内幕交易更加严重,这可能是由于央级政权可以通过省级政权对省级国企的信息进行了解,从而增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使内幕信息更加难以保密。而在红利分配、股权转让事件中,国企的政权层级对于内幕交易的影响不明显。
以上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发现。本文在扩展性测试中,分别控制了两权分离度的影响、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分析师跟踪数量的影响、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影响、高管平均薪酬水平的影响,发现实证结果仍与前文保持一致。本文在稳健性测试中,改变内幕交易衡量方法、改变公告同窗口期、消除变量的极值影响,发现实证结果也仍与前文保持一致。
本文的主要研究贡献在于:
一、目前,在国内外有关的学术研究中,从公司组织结构特征出发系统深入地研究内幕交易的文献,尚属空白。国外文献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内幕交易的收益、内幕交易的时机、内幕交易的管制(Clacher,Hillier and Lhaopadchan,2009);国内文献主要集中于验证内幕交易的存在或构建相关的数理模型(张新、祝红梅,2003;刘志远、鄂华,2003;唐雪松、马如静,2009;晏艳阳、赵大玮,2006;薛爽、蒋义宏,2008;史永东、蒋贤锋,2005;宋素荣、卢斌、查晓磊,2008;张宗新,2008),少量从公司治理角度分析内幕交易的文献,存在着样本量不足或分析不够深入等问题(李捷瑜、王美今,2008;唐齐鸣、张云,2009)。因而,本文的研究视角丰富了该领域的研究成果,拓展了相应的研究内容。
二、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区分了民企与国企,且发现民企与国企的情况不同。这对于以往研究民企与国企公司特征差异的文献,有一定的增量贡献(Wang,Wong and Xia,2008;陈冬华、陈信元、万华林,2005;孙铮、李增泉、王景斌,2006;徐浩萍、吕长江,2007)。
三、结合我国的制度背景,考虑到国企的政权层级对于内幕交易的影响。文中发现业绩预增事件中省级国企比央级国企的内幕交易更加严重,这一研究发现对于“地方政府是中央政府与非政府主体信息互通的中介和桥梁”这方面的相关文献,有一定的增量贡献(孙宁华,2001)。
四、在理论上,引入了组织经济学的相关理论;在方法上,找到了内幕交易的合理衡量指标。
五、除了上述的学术方面的贡献,本文的研究还具有较为直接和重要的现实意义与政策意义。近年来,我国证监会一直致力于打击内幕交易,本文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考察提供了全新的可供参考的视角,对于证券市场上的监管者、政策制定者以及外部中小投资者等其他利益相关主体,均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本文的研究发现有助于证监会等机构有针对性地对上市公司的内幕交易进行监管和防范,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资本市场的效率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