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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中,涉及侵权、保险等多重法律关系,易引发数个保险合同对同一损失承担责任的情形。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重复保险制度构成要件较为严格,难以涵盖实务中的多数保险并存类型。依据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分配成为问题的难点。如若不能合理地分配各保险人的责任,则被保险人可能不当得利,获得超出其实际损失的补偿,滋生道德风险;或者各保险人相互推诿扯皮,权利人的利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地维护,这显然与保险填补损失、规避风险的功能不相符合。因此,研究该问题对于保障被保险人利益、协调保险人之间的关系、填补重复保险的漏洞、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有重要作用。文章除引言、结论外,主要从四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从保险竞合的界定出发,明确了保险竞合的内涵,比较了其与重复保险的异同,指出了保险竞合与重复保险在投保人、保险利益、适用范围、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区别,分析了道路交通事故中易出现的保险竞合类型,指出了目前理赔难的原因主要为保险竞合条款的作用有限、保险竞合赔付规则的缺失和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健全。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保险竞合的理论依据。一方面,从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两大部分展开,具体分析了不同种类保险的性质与功能;另一方面,以损失补偿原则为依据,阐述该理论的本质内涵、运作机理、适用范围和现实意义,指出了确保被保险人得到完全补偿是先决内容,预防被保险人从补偿中获得额外利益是附属目标,二者不可偏废其一,为保险竞合的解决奠定了法理基础。第三部分总结了国内外理论界、实务界解决保险竞合的两种方式,分别为依据保险竞合条款确立的解决机制和依据保险种类确立的解决机制,重点关注了美国法上的比例分摊条款、溢额保险条款、不负责任条款三类保险竞合条款及其冲突协调,论述了以保险类型为基础如何确定各保险人保险责任的顺序、份额,对于我国此类问题的解决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在前三部分的基础上,以公平和效率为根本理念,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竞合的处理原则为:以法律规定为基础,以合同约定为准则;以近因原则确定赔偿责任和顺序;以责任保险为主,财产、人身保险为辅,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区分保险类型和保险竞合条款相结合的模式,并对完善保险竞合的赔付提出了两点建议,包括将保险的类型划分为损失补偿型与定额给付型,费用补偿型的人身保险也可适用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