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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迅速发展,内幕交易愈发严重,已成为我国金融监管的重点对象。在内幕交易的规制方法中,行政处罚是我国打击内幕交易的最主要手段之一,且从国外规制内幕交易的成功经验来看,相较于民事、刑事制裁,行政处罚有着极大的高效性。但在我国,面对内幕交易的多发,证券监管机关在内幕交易的认定和处罚上有点力不从心,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内幕交易的证明极为困难,完全由行政机关承担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这一行政处罚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对于证券监管机关而言证明负担过重,而证明的失败就带来大量内幕交易没有被查处,侵害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我国的证券市场乃至宏观经济都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因此完善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证明责任分配就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2011年,《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出台,其首次以正式法律文本的形式肯定在证券行政处罚案件特别是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中可由行政相对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但其在法理上却未尽明晰。且从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实践来看,证券监管机关在内幕交易的认定中对于行政相对人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可以说是跃跃欲试,但又因法律依据不明、法理基础不清,始终不敢完全放开,处于两难境地。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对现行法关于内幕交易相关规定的分析、对行政程序及行政处罚程序证明责任问题的探讨、内幕交易案件特殊性的分析,并参照国外在内幕交易证明责任分配方面的立法与实践,试图提出内幕交易行政处罚证明责任分配的完善建议。第一章首先提出中美两国的三个内幕交易案例,反映了中美两国在内幕交易证明责任分配上的差异,引出我国内幕交易行政处罚证明责任这一问题。其次通过对证明责任的本质与意义、内幕交易行政处罚中证明责任问题的存在与研究空间这些基础理论问题进行廓清,阐明内幕交易行政处罚证明责任问题的研究价值。第二章对内幕交易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依据作了一个系统梳理并作了相应的评析。现行法对内幕交易的构成要件与证明责任分配的混乱规定就催生了从更高层次来探寻内幕交易行政处罚证明责任分配的法理依据这一需求。第三章重点探讨了行政程序证明责任的分配。我国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缺位、域外行政程序法对证明责任的规定各异、学者的观点也是百花齐放,但行政程序中不应一律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的观点已成共识,依行政行为类型的不同建立不同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也为大家普遍认同。第四章分析了行政处罚证明责任的分配。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应由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但在一些单行法中已经对此有所突破,结合域内外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立法与实践,在一些特定类型的行政处罚案件中设定行政相对人承担部分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是十分必要的。第五章结合域外国家在内幕交易案件证明责任分配方面的立法与实践,通过对《证券法》的立法宗旨、内幕交易案件的特殊性导致的举证困难、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效率的低下、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的政策取向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内幕交易行政处罚证明责任分配的建议。在知悉的证明责任分配上,依《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其他主体,分别由行政相对人和行政机关承担证明责任,利用的证明责任由行政相对人承担。并提出了通过降低证明标准、不负证明责任方的阐明义务来减轻证券监管机关证明负担的立法构想,以期更有效的降低内幕交易的举证困难,以更好的遏制内幕交易、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