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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的深刻变革,政府施政理念也发生了巨大的转变。这一转变在行为方式上表现为一些柔性的,体现行政相对人自由意志的行政方式得以广泛运用,如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奖励等,这类行政方式以民主、协商、利益诱导为其特有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传统行政方式的单方性、强制性的特性。可以说、这类行政方式的广泛运用对于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信息公开化、施政方式的科学化大有裨益;对各国经济的发展、社会危机的化解、社会活力的增强亦贡献良多;同时也为行政法理论的深化提供了新的契机。 如何给这类行政方式以科学的定性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理论问题。遗憾的是学界对此并未给予明确的回应。理论上的欠缺导致这类行为方式在现实中的规制力度不足,从而大大地影响该类行政方式积极效用的发挥。正是基于此,笔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思考并试图从理论上对该类行政方式给予一个科学的定性。在此基础上,本文亦用了很大的篇幅来研究该类行政方式的规制。 本文三万余字,分为三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非强制行政行为概述。 在本部分笔者将行政指导等新型的行政方式界定为非强制行政行为,并对非强制行政行为的内涵、特征及缘起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在界定非强制行政行为内涵时,笔者首先对国内外各种学说进行了评说,然后从行政权的非强制性品质以及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两个角度展开,指出行政权的非强制性是非强制行政行为运作的基础,非强制行政行为构成要件相对于强制性行政行为应有所不同;在介绍非强制行政行为特征时,笔者通过对非强制行政行为和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比较得出非强制性、行为主体双方的互动性以及行为效力的特殊性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任何一种事物的产生和存在都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现实,并逐渐获得相应的理论支持。非强制行政行为亦根源于一定的社会背景并获得了相应的理论支持:行政权的全面扩张而促使福利国家的形成、公私法相互交融而引致的行政私法化、强制性行政行为在现代社会的力不从心等等为非强制行政行为的产生提供了现实基础;而行政法基础理论尤其是平衡论的提出更是为非强制行政行为的理论构筑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