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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金钱债权的民事执行中,强制拍卖是执行程序中一个重要的变价性执行措施,但一直以来,我国关于强制拍卖的理论研究及立法相对滞后,跟不上执行实践的需要。随着近年来对拍卖问题研究的逐步深化和借鉴外国有益的立法经验,深化司法拍卖改革的时机已成熟,相关的立法与制度建设也提到议事日程。本文认为,在构建我国强制拍卖制度体系时,应以现代民事执行拍卖理论发展的潮流即“公法说”的理论为基础,将法院强制拍卖的性质定性为公法上的处分,结合我国司法实际,同时借鉴国外及其他法域有关强制拍卖的先进立法及实务经验,回归法院自主拍卖的本源,明确强制拍卖的性质及效力,平衡强制拍卖中各方之利益,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推广网络拍卖,降低拍卖成本,提高拍卖效益,进而完善我国的强制拍卖法律制度。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首先从强制拍卖的基本理论出发,着重对强制拍卖的性质、效力、物上负担的处理进行分析,认为公法说的理论最符合强制拍卖的性质,更能体现强制拍卖的公信力及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同时也有利于拍卖的安定性及交易安全。其次结合我国强制拍卖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对目前存在的问题不足加以综合分析,并对我国强制拍卖制度的现状进行评价。最后在公法理论的基础上,明确强制拍卖的性质及效力,吸收、借鉴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成熟的立法成果,结合我国的司法现状及执行实务经验,在拍卖物现状调查、确定拍卖期日、拍卖信息披露、法院自行拍卖、增加拍卖方式、物上负担处理、第三人救济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强制拍卖制度的设计构想及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