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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独立是审判机关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核心和落脚点,是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遏制司法腐败的关键。当前,司法实践存在法官地方化、行政化、非职业化等问题,严重阻碍了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独立。本文从法官独立词源切入,探讨在中国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法官独立的应有之义与制度建设等问题。除引言和结语,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官独立的词源分析,主要论述了法官独立的词源、基本内涵和实践价值。法官独立是指法官依据法律和证据,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其他任何干涉。法官独立包含实质、内部、身份、责任四个层次的独立。法官独立促进法官中立、法官自治,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维护司法正义。第二部分是法官独立的理论渊源及其变迁。法官独立源自于“分权制衡”理论,第一次完整提出近代社会“分权制衡”学说的是孟德斯鸠,他提倡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由三个不同的机关行使并且互相制衡。美国首次将该理论作为建国的政治基础。我国法官独立理念首见于清末维新运动,首次对法官独立予以规定的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我国现行《宪法》只规定法院独立审判,而没有规定法官独立审判。随着最高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的实施和司法改革试点的推进,法官职业化的要求越来越高,法官独立原则的建立尤为迫切。第三部分主要分析阻碍法官独立原则确立的因素。我国司法传统重“人治”轻“法治”,司法沦为辅助行政职能实现的工具,司法依附行政。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的人事任命权受制于地方党委、人大,法官经济待遇受制于地方政府,法院内部科层化严重,导致法官群体存在地方化和行政化弊端。法官职业准入标准宽泛导致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法官缺乏职务豁免和经济保障。第四部分从法官外部独立制度建构、内部独立制度建构和职业法官队伍建设三个方面,探讨我国法官独立的制度改革路径。建构法官外部独立,需正确处理法官独立与党、人大和新闻媒体的关系,改革法官的人事任免制度,完善党和人大、新闻媒体对法院和法官的监督机制。建构法官内部独立,需完善法院内部的审判委员会制度和科层制度,培养法官的责任意识。建设职业法官队伍,需对法院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法官任用,完善法官任期和经济保障制度,严格法官责任制和惩戒制,重视法官在职培训,丰富法官的司法经验,提升法官的法学理论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