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亲属容隐制度在古今中外存续已久,它是法律对容隐行为在一定范围内认可与保障的制度性规定。其从古代产生、存续、发展至现代,生命力如此旺盛、经久不衰,必然有着存在的合理性基础。但当代中国,由于种种原因,现行法律在否定传统“亲亲相隐”亲情伦理立法的同时,也没有建立起以亲属权利为基础的现代容隐制度。容隐制度的缺位无论在实体领域还是在诉讼程序领域都体现出对亲属间容隐行为的一种否定性法律评价。这种传统与现代的人为阻断必然会引发社会与法律上的一系列不良影响与后果的产生。因此,本文通过着重对容隐行为与容隐制度合理性的论证,以及对当代中国容隐制度缺位所产生消极后果的分析后,认为无论从理论视角的合理性考察,还是从当下社会实际的需要出发,都应当对我国容隐制度缺位的立法现状予以反思并予以构建。使得容隐制度这种既古老又现代的制度能够在我国重获生机,对我国构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发挥其作为法律制度的应有功效。本文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容隐行为产生的社会情理基础。笔者认为对人们作出某种行为的探究应当是法律制度探讨的起点与前提。故在该部分,笔者尝试将人学、社会家庭学、伦理学的一些基本理论、观念运用到容隐制度的前提——容隐行为产生的分析,主要从人性中亲属之爱本能的驱使,维系家庭亲密关系的需要以及人伦道德的要求三个方面来论证人们在亲属犯罪后产生容隐行为的原因;第二部分为容隐制度存在的现代法理根据。作为对容隐行为予以调整的一项法律制度,容隐制度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的存在也必然蕴含着法理根据。在此部分,主要从法的道德性与伦理豁免,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以及法治社会中对国家权力应有的限制三个角度来论证对容隐行为进行法律制度化规定的法理根据;第三部分为容隐制度在当代中国法律中的缺位及其消极后果。在此部分,笔者首先对我国当代容隐制度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缺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考察,然后分析了该制度在当代中国缺位所造成对个人与家庭、社会与国家的影响,以及阻碍法律实现、损害法律权威的法律影响;第四部分为现代法律中的容隐制度及其在当代中国应有的定位。在此部分,笔者首先对现代法律中容隐制度的体现及其基本特征予以概括,然后具体分析了在当代中国建立容隐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最后,笔者对容隐制度在当代中国应有的法律定位及其具体构建做出自己的一些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