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家庭结构变革和人口老龄化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老年人生活的维持和利益的保护都面临着诸多难题,而以行为能力是否欠缺来判定监护与否的传统成年人监护制度,其稍显滞后的立法理念、狭窄的保护对象以及原则宽泛的规则制定,都与新时代老年人监护的需求不相适应。“银色浪潮”的推进不断彰显出旧制度的缺陷与漏洞,也衍生出对新的、完善的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热忱需求。文章拟围绕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有关理论问题进行探讨。国情民况的新变化引出对基本概念的再定义,对域外立法的比较考察和深入分析得出可以予我借鉴的先进经验,而本国传统制度的诸多缺陷也亟待弥补,在深入学习并思考学界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部分理论研究、考量我国社情现状后提出对老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建议。是为全文架构。除引言外,全文共四部分:第一部分为老年人监护制度基本理论概述。首先结合新的国际人权理念概括老年人及老年人监护制度的涵义,并比较分析于民事制度框架内该制度与诸如赡养、代理等其他相似制度的异同,进而深入考量其性质,最终确定纳入老年人监护视域的主体范围、老年人监护的制度边界及其职责属性。第二部分为域外老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介绍及评析。本部分选取大陆法系的韩国、日本以及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对其老年人监护制度展开较为全面的介绍。从监护设置、监护人、监护职责和监护监督、监护的变更与终止等方面入手,分析考察四国的制度设置及具体内容,发掘其在立法理念、监护内容、监护监督及监护人权利等方面的进步之处,除日本的多层级监护颇具优越性外,英美两国可持续性代理制度对老年人剩余意思能力的尊重更是深有意义。第三部分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立法介绍及评析。从监护制度产生的艰难历程到现有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确立,社会土壤及时代背景决定了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落后性。首先从被监护人、监护人、监护职责及监护监督等方面展示我国现有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组织架构,其次结合社会现状分析其与外国先进立法相比所显露出的立法理念滞后、意定监护制度缺失、监护对象范围狭窄且监护层次单一、监护人选任规则不合理及权责失衡、监护变更与终止规定欠缺、监督体制不完备的局限性。第四部分为我国老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完善。从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及老年人监护制度面临的新挑战出发,对国内外学者、实务工作者关于老年人监护制度完善的观点深入学习分析后,以外国先进经验为鉴,提出以下完善建议:一是摒弃旧的“老年人监护开始即全面接管开始”的思想观念,融入“尊重老年人自我决定权”及“维持生活正常化”的新的立法理念;二是适当扩大法定监护的对象范围,明确法定监护人的选任规则,抛却行为能力宣告制度以意思能力为基础确立层级监护,增立强制监护实现社会反哺,赋予法定监护人正当权利以平衡监护人权责,确立法定老年人监护纠纷的检察监督以及公权力的适当干预,从而形成完善的法定老年人监护制度,以期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维护;三是从设立形式、监护人资格、监护职责、监护的开始变更与终止、监护监督五个方面具化意定监护制度,更好地实现对老年人意志的尊重和对老年人利益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