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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文简称《合同法》)伴随着立法及司法上的不断努力在促进私法自治和合同自由方面的确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进步,但是强制性规范与合同效力之间的关系问题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缺乏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以致执法标准参差不齐、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由此影响法律权威和执法统一。本文从法律规范的分类着眼,引出强制性规范的含义、分类及界定,进而在对国内外研究现状进行分析论证后,认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不能一概认定为无效,最后重点讨论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条款的法律适用,提出了在立法上应当运用法律解释方法明确解释违反强制性规范的合同效力条款,从而使得判断标准具体化,判断方法可操作化,以及在司法实务中如何才能防止判断标准模糊、标准歧义和自由裁量过度导致判决失当的几点思考。以期对司法实务能更好的理解和把握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效力的判断标准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