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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的变革是以归责方式的转变为核心的,侵权法从近代向现代转变的最重要的标志就是归责方式的无过错化,即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确立。顾名思义,无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侵权法在归责的过程中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而直接将责任归于行为人一方。当然其中必须明确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不等于说行为人没有过错,而只是说归责过程中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如此行事最重要的原因在于这些领域内很难证明行为人有没过错,但受害人仍然需要救济,且行为人有能力赔偿,所以只能简化侵权法的归责过程。 本篇文章正是围绕侵权法当代变革——归责方式的无过错化这一大的主题而展开的,但所要描述的是在这一变革背景之下“人”的形象发生了怎么样的变化,正如赵汀阳先生说的那样“在生活中,人存在,这不是困惑;人被做成什么样的存在,这才是问题。”在这篇文章中想探讨在侵权法中“人被做成了什么样的存在”?在西方近代哲学思潮的大背景下,人的形象已经发生了重大的转变,而这种转变在侵权法领域也得到了一定的回应,归责方式的无过错化正是这一回应的体现。 第一部分,“理性人”的形象假定与近代侵权法的过错责任原则,事实上对于二者关系已有很多的探讨,这里将只做简要的介绍,本文认为理性与过错责任的确立有着某种必然的联系,当人的理性形象深入人心的时候,主观过错主导下的归责方式成为了一种必然选择。 第二部分,“理性人”的形象批判与现代侵权法的无过错转向。近代以来,理性受到很大的冲击,主要在于其对人的其它规定性的否定与遮蔽,在这一部分将探讨哲学领域对理性的反叛,可能给侵权法造成的影响。本文认为在特定领域之内抛弃“过错”的概念正是这种影响的表现,但这并不足以描绘现代侵权法无过错化全部的图景,接下来需要说明的是侵权法变革的整个现实,这样做的理由是:只有当人们深刻理解了侵权法这场变革背后深层次的原因,才能了解在侵权法中“人”的形象变迁所蕴含的的内在逻辑,已经隐隐的意识到侵权法变革的目的就在于能够给予受害人以有效的救济,但在这篇论文中将要论证的是这种救济并非是有效的,甚至是得不偿失的。 第三部分,“理性人”的形象重绘与侵权法过错责任的重构。如果说侵权法变革之中的“人”的形象是被误读的,那么如何诠释“人”的形象才是贴切的呢?本文主张回到生活世界之中寻求“人”的本原面貌,但此刻又将面临另一个难题即“人”的应然形象又如何能与侵权法所被要求的社会效果保持一致昵?本文认为首先需要认识到侵权法本身的局限,它不是一种社会治理的工具,其次就是强调自己责任原则,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坚持恰好能够满足这样一种需要,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的客观化与过错推定能够既维护人所应有的形象,又能完成时代所赋予侵权法的重大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