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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效力是债法研究的核心问题。债权受领迟延也属于债权效力的一个方面。目前我国的民事法律对于债权人迟延制度并没有制定专门的条文,但是对债务人迟延履行的问题却有法律条文做出了明确规定。从目前我国的民法体系来看,法律条文对债务人的规制明显多于对于债权人的限制,这也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对债权人的倾向性的保护。从国内学者的研究角度出发,对于前者的研究也明显多于后者。对于这种对债权人的倾向性保护,笔者认为法律注重对债权人的保护本无可厚非,但是法律在保护债务人的同时也应当适当考虑债务人一方的利益,因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益进行平等的保护,是民法中公平、诚信原则的重要体现。目前我国民法学界逐渐涌现出了一些声音,呼吁尽快建立完善的债权人迟延制度。的确,确立这一制度意义重大。一方面既是基于理论层面我国法律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的考量,彰显民法的诚信、公平等基本原则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应对近年来我国现实审判实践的需要。近年来我国实务中法院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案件的处理也迫切需要统一的法律对债权人迟延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以进一步指导法律实务的开展。虽然现阶段我国对于债权人迟延这一制度的理解在学界和审判实务领域都存在着众多分歧,但究其根源都是围绕着对“受领”的性质的认定这一核心问题而展开的。这也是债权人迟延这一制度运行的基础。对于这一问题的认定影响深远,直接决定着该制度的法律构成及其效果。对于受领的性质,至今我国学界的种种看法莫衷一是。其中一种较为主流的观点是折中式的认定,认为受领原则上是债权人的一项权利,例外情形下则会成为债权人的一种义务。在债权人迟延的构成要件部分,笔者将着重围绕债权人迟延的构成要件是否需要考虑债权人主观过失的问题而展开。笔者认为,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履行障碍事实,更需要我们从客观上去把握,而不应当过分追求债权人的主观方面,只有在极其例外情形下才予以考虑。在本文的整体架构中,笔者的论述重点将围绕债权人迟延的法律效果展开。对于债权人迟延受领的效果的认定,作为该制度在我国应用的最直观体现,便是在我国的司法审判实践中。司法审判案例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我国对于该制度应用的理解。在这一章节中,笔者将从审判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入手,根据案例中提取、涌现出的问题并结合我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对我国民法领域中“义务”的内涵加以认定,着重分析目前我国《合同法》领域出现的大量“义务”用词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