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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以及消费水平的提高,为了满足人民日常生活的基本需要,为了促进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将资源深度发展的目标逐步转向海洋。然而开发即伴随着风险,一次次损害后果严重的石油污染事故频发,这些事故的背后是无数人力、物力、财力的损失。如何能在海洋开发之初,使得人们注意到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避免造成更严重的污染,是当前的重要问题。蓬莱19-3溢油事故的严重后果,为今后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起到警示作用。这次事故暴露出来很多问题,我们在处理的同时,也应不断地思考。当前我国在海洋环境保护问题上,在行政职责方面,到底还存在哪些问题。本文即是由此展开了进一步的论述。本文主要有四方面的内容。第一章对本文涉及的相关的概念进行阐述,明晰了海洋石油污染、海洋行政主体及其行政职责。明确了本文主要论述的行政主体为国家环保部、各级海事局、各级海洋局。明确了行政职责的概念和这三类行政主体行政职责的划分。第二章简述了我国的相关立法现状,以蓬莱19-3溢油事故为例,分析了我国现有状况中所存在的不足,当前我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程序存在不完善,行政主体信息公开机制不完善。笔者认为海洋石油污染的特殊性,三定方案和组织法的缺失,以及行政主体立法思想的滞后,是产生这种不足之处的原因。第三章结合美国海岸警卫队的主要行政职责,简单介绍了美国的《油污法》和《清洁水法》,较我国相关法律而言,其在行政处罚的范围和幅度、行政许可条件等方面,具有借鉴价值。第四章主要结合上文分析的原因和不足,提出了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行政责任部分的完善意见。这部分从三个角度提出完善建议。第一是各个行政主体完善自身"三定"方案并制定自身的行政组织法,由环保部牵头建议全国人大完善国务院组织法。第二则是完善相关程序立法,包括完善行程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和行政听证程序,并由此调整完善行政主体的行政职责。第三,完善行政主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主要是完善行政主体的信息公开机制,弥补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普通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我国丰富的海洋资源使我国经济发展具有了硬件上的优势,但同时,怎样保护和发挥好这项优势,才是今后工作的重点,希望本文涉及的内容为相关海洋环境保护的行政主体带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