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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行为”是我国刑法中比较有特色的一种规定,这种规定不仅散见于刑法分则的许多条款,而且在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中也很常见。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多次行为”不仅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基本要素之一,而且也是某些犯罪加重处罚的要素之一。“多次行为”对某些犯罪的定罪量刑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在刑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然而,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对于什么是“多次行为”、怎么界定“多次行为”等问题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致使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具有很大的困惑。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多次行为”的研究也还不够深入,于是本人大胆而又小心翼翼的走进这片荒地,通过对“多次行为”进行较为系统的研究,以期能对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有所裨益。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对刑法中的“多次行为”进行了较为系统深入的研究:第一部分:介绍世界主要国家刑法中与“多次行为”相关的规定。该部分重点介绍了意大利、俄罗斯、日本、德国和法国刑法中与“多次行为”相关的规定,并对此进行小结,总结出一些相同点和不同点。国外刑法中与“多次行为”相关的规定虽然较多,但除了俄罗斯在早期刑法典中有“多次行为”的直接规定外,其他国家主要是表述为常业行为、职业行为、经常行为、反复行为等惯犯类行为。通过对其他国家有关规定的了解,对我国刑法中的“多次行为”界定和理解有所启发。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刑法中关于“多次行为”的规定及理论分类。该部分分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介绍我国刑法中关于“多次行为”的规定。我国刑法分则中有12个条款直接规定了“多次行为”,而且相关的司法解释也多次涉及到“多次行为”。第二个方面是介绍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多次行为”的理论分类。我国刑法理论界较为通行的观点是将“多次行为”按照其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分为三类,即作为基本犯罪构成要素的“多次行为”、作为加重犯罪构成要素的“多次行为”和作为累计数额处罚载体的“多次行为”。第三部分:“多次行为”的界定。“多次行为”根据其对定罪量刑的不同影响有不同的分类,而每一类别中的“多次行为”又具有不同的含义,需要区别理解。该部分分为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对“多次行为”中的“行为”进行界定,“多次行为”场合不同,其行为含义也就不同;第二个方面是对“多次行为”中的“多”进行界定,有的场合中的“多”指三次及以上,而有的场合中的“多”仅指二次及以上;第三个方面是对“多次行为”中的“次”进行界定,对“次”的界定分为事实界定和价值界定两个层面,对“次”的事实界定可以适用统一的标准,而对“次”的价值界定则根据“多次行为”的场合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标准;此外,还对“次”的完整性进行探讨,研究未遂的行为是否属于一次。第四部分:“多次行为”立法合理性讨论和完善。我国刑法中“多次行为”的这一立法模式,根据“多次行为”类别的不同,其合理性和立法价值也就不同。作为基本构成要素的“多次行为”,这一立法模式有助于减少情节犯的规定,使刑法的规定更为明确具体。而作为加重犯罪构成要素的“多次行为”,这一立法模式不仅与我们现行立法体系不符,也会造成量刑过重的后果,不符刑法的谦抑精神,所以,我们建议在不能及时修改刑法规定时,应该对此从严把握。似乎我国司法解释机构也意识到了此问题,对“多次抢劫”做了限定解释,但我们认为其还是存在很大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