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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主体是指参与乡村治理实践的政府和各个利益相关者及其制度和结构形态。具体而言,在现行乡村治理机制下,乡村治理主体应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乡村集体、社会组织、乡村成员,可简化为国家-集体-社会-乡村成员及其相应的正式和非正式制度范畴。在治理主体层面,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村“两委”、“两会”、各类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协会、宗族团体、第三部门、乡村精英等:在制度层面,主要包括村民自治制度、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乡村社会资本网络、乡村规则等。论文基于组织有效性理论的视角,将乡村治理主体行为有效性界定为乡村治理主体所拥有的资源禀赋及其开发能力和其实现治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一是资源禀赋,这是乡村治理主体产生和作用机制的根基,对资源禀赋及其开发能力的掌握直接决定了乡村治理主体的产生和存续以及其对于乡村治理目标的实现程度。二是乡村治理主体对于乡村治理目标的实现程度,这是优化乡村资源结构,实现资源效用均衡化的推动因素,两者共同构成了乡村治理主体行为有效性的制约因素。随着我国经济转型和社会变革的深化,出现了“乌坎事件”等一系列乡村治理失效案例,其主要原因和表现是乡村治理主体行为有效性不足。在现行制度框架内,乡村治理主体行为无效性具体表现在多个层面,且由此引发土地、环境等各类社会矛盾此起彼伏。一是地方政府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利益主体,由此引发其对于乡村自治的操控与自身职能的错;二是村级正式组织集体产权制度弱化的趋势下,具有双边代理风险,多重职能混合不清,效能大打折扣;三是在传统乡村社会资本在快速的城市化进程中逐渐消散,而新兴乡村社会资本尚未构建,从而导致乡村社会内生性秩序规则能力减弱,;四是乡村“空心化”在利益诉求最大化的社会日渐明显,大量的乡村精英流失,极大的影响了乡村治理的人才资源支撑;五是村民淡漠无力。农民对于村庄事务的参与热情和程度都有所降低,且组织化水平低,无力参与乡村治理产权理论、治理理论和组织评估理论对解释乡村治理主体行为失效的根源提供了理论解释。在产权理论视角上,各个时期乡村治理体制的改革、乡村治理主体行为有效性程度都与特定的产权制度变革休戚相关,通过合理有效的产权制度和相应的治理规则,能够有效引导各种正式组织与非正式组织、各个阶层与派系、各类精英与群众等社会力量在利益博弈中实现妥协和均衡;在治理理论视角上,乡村治理实质上是乡村治理机制的选择过程,乡村治理机制实质是乡村治理主体的选择与界定及其权力和制度安排的过程。适用性低的乡村治理机制将对乡村治理主体的治理偏好、动力机制、治理资源和参与乡村治理的其他保障形成阈限,从而不利于乡村治理主体行为有效性的提升;在治理评估理论视角上,对于乡村治理主体行为有效性内容涉及不足,其评估体系仍然聚焦于政府主导乡村治理的传统乡村治理思维范式。此外,目前从学术层面到实践层面,对于乡村治理及其主体有效性的评估的探讨仍然局限于对于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设定上,而对于评估主体等其他治理评估要素鲜有涉及,从而使乡村治理治理主体有效性在全社会范围内无法得有有效反馈。论文以主要以产权理论和治理理论为基础,结合以“乌坎事件”为代表的乡村治理主体行为有效性不足的现状描述,从产权制度、治理资源和治理评估三个方面剖析了乡村治理主体失效的原因,提出保持集体产权制度的有效性、优化乡村治理资源供给与配置、推行乡村多中心合作治理以及构建完善的乡村治理评估体系四个方面的努力,才能实现乡村治理实践主体的有效性选择。本文的篇章结构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阐述论文选题的背景和意义以及相关的文献综述。第二部分提出支撑论文选题的基础理论,包括产权理论、治理理论、组织有效性理论等,同时在这一部分,论文提出乡村治理主体及其有效性的基本概念内涵,并运用历史分析法、对比分析法和系统分析探讨乡村治理主体行为有效性与产权理论及其实践发展、治理理论及其实际运用、组织有效性理论及其运行机制的内在联系,从而建构论文论文写作的理论支撑和分析框架。第三部分分析乡村治理主体行为有效性不足的困境。运用案例分析法与归纳法,以对“乌坎事件”为基础,结合近年来在乡村社会出现的因土地权利等问题而引发的种种社会矛盾和事件,归纳出在现行制度和社会背景下,乡村治理各个主体的现实表现、行为逻辑和社会影响,以此作为对乡村社会治理主体有效性不足困境的总体观察。第四部分主要分析构成乡村治理主体行为有效性不足的根源性因素。这一部分运用产权理论、治理理论和组织评估理论,着重农地集体产权制度弱化、治理资源供给和配置非均衡性约束以及乡村治理主体行为有效性评估体系缺夫三个层面剖析乡村治理主体行为有效性不足的根源性的因素,同时形成乡村治理主体评估体系的关联性维度。一是农地集体产权制度弱化,表现为产权主体虚置和所有权残缺,产权的权利束不完整以及产权保护不足。二是乡村治理资源的非均衡性约束,表现为外生性的制度供给与内生性的乡村资源供给呈现较强的冲突性和分离性特征,乡村经济资源的匮乏造成乡村治理空壳化,乡村传统社会资本的式微。三是乡村治理主体行为有效性评估体系缺失,表现为乡村治理及其主体有效性的评估的探讨仍然局限于对于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设定上,而对于评估主体等其他治理评估要素鲜有涉及。第五部分主要是基于顶层设计的视角,观察和分析乡村治理主体行为有效性的路径选择,主要包含四个层面,一是保持农地集体产权制度的有效性,实现农地产权均衡治理,完善农地集体产权制度有效性实现机制。二是优化乡村治理资料的配置与供给,完善集体经济运行的法律资源供给,融合外生性制度供给与内生性乡村资源配置。三是提出多中心合作治理,重构乡村治理目标与职能范式。四是构建完善的乡村治理主体行为有效性评估体系,设定与整合科学的乡村治理主体评估内容,建立与创新完整的乡村治理评估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