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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统的财税法理论,多从国家本位的立场阐述税收,把税的征收与使用割裂开来研究,而对纳税人的权利重视不够,当论及纳税人税收使用监督权时,或者语焉不祥,或者很少涉及。作为“租税国家”,纳税人是国家财政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对所缴纳的税金享有终极所有权,理应对税金如何使用享有监督权。而现行行政诉讼法秉持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是排拒纳税人诉讼的,关闭了对税收使用监督权的司法救济之门。在西方国家,普通市民可以对政府的开支情况提出质疑,甚至以纳税人的名义提起诉讼。而在我国,法律还不允许纳税人针对行政机关违法使用公共资金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允许公民针对税务机关不查处偷漏税、不征或少征税款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这显然不利于公民监督权的行使,也不利于公民纳税意识的提高。有关纳税人诉讼制度,近来学界开始对此命题着手研究,多少涉及到纳税人诉讼的一般理论、建立的必要性、制度构想等方面,但尚不够全面和系统。法律来自社会实践,法律自身也需要变革,过分强调法律的刚性,忽视法律本身的成长,必然会阻挡社会的进步。当下,强化税款使用监督显得尤为迫切,法律的可诉性问题亦亟待研究。诉讼在本质上是对社会冲突进行司法控制的基本手段,作为行政公益诉讼之一种,纳税人诉讼昭示将“纸面上的法律”转换为“运行中的法律”或者“诉讼中的法律”,为纳税人的税收使用监督权提供了诉讼机遇,从积极的立场实现对纳税人权利的全面保护,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与行政诉讼制度之间的相互协调。本文共分四个部分。从纳税人诉讼制度的一般理论入手,进而考察了国外纳税人诉讼的理论及实践,继而分析了纳税人诉讼制度的正当性,最后提出在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的对策建议。第一部分从纳税人、纳税人诉讼等方面论述了纳税人诉讼的内涵,从公益诉讼、行政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等方面论述了纳税人诉讼的性质。第二部分从古罗马的公益诉讼制度谈起,考察了美国、英国、日本等主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的理论和实践,并提出,我国建立纳税人诉讼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可行。第三部分从税收价格理论、权力制衡理论、国民主权理论诸方面阐述了纳税人诉讼的理论基础,从财政支出法定原则之偏离、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理论之检讨、构建和谐社会之亟需诸方面论证了纳税人诉讼的实践依据。第四部分为我国纳税人诉讼制度构建的对策建议,主要包括纳税人诉讼的原告资格、纳税人诉讼的受案范围、纳税人诉讼的程序构造和纳税人诉讼的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