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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问题随之产生。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使人们不得不反思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导致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就主体而言,民众、企业、政府都对环境问题的产生有所“作为”。在过去,民众和企业总被当作众矢之的,政府却逍遥法外,但政府对环境问题的产生也有很大责任。就我国目前政府环境问责的现状而言,现行的政府环境问责立法仍有不足,立法理念极其滞后,政府管理的模式仍停留在管控型阶段:以政府环境权力为主,政府环境义务为辅;以行政相对人的责任追究为主,政府环境责任的追究为辅,这必然造成政府对环境责任的淡漠甚至忽视。完善政府环境问责法律制度能有效监督政府履行环境责任,推动我国环境治理的法治化。本文在对政府环境问责理论依据的研究基础上,分析我国政府环境问责的运行状况,发现制度运行中的问题,并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最终提出有效的策略,以确保政府环境问责法律制度在我国的有效运行。本文总共分为五章,按照引言、基本理论、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的顺序进行叙述。每章内容,具体设置如下:第一章,引言部分。首先,介绍了选题的背景和意义,表明笔者写作的目的和意图;其次,介绍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为写作提供理论依据;最后,介绍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章,政府环境问责法律制度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政府环境问责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揭示政府环境问责法律制度的内涵,重点分析政府环境问责法律制度与政府环境责任追究的关系,即:政府环境问责与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是一种交叉关系,且政府环境问责的外延既不完全也不仅仅包括环境法律责任的追究。其次,分析政府环境问责法律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权力委托代理理论,环境公共性理论,政府管理理论。第三章,政府环境问责法律制度在我国的运行状况。首先,追溯我国政府环境问责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应先追溯行政问责制度的发展。其次,梳理我国有关政府环境问责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在宪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中的规定。最后,展望我国政府环境问责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即:由风暴问责向制度问责转变、由有过问责向无为问责转变、由问责政府向问责个人转变、由问责突发事件向问责常规行为转变、由属地问责向区域问责转变。第四章,我国政府环境问责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我国政府环境问责法律制度问题的主要表现为:环境问责的意识淡薄、环境问责的立法不足、环境问责的监督机制滞后、环境问责的层级体系混乱、环境问责的救济措施缺失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观念障碍、立法障碍、体制障碍三个方面。观念障碍具体体现在错误的政绩观、发展观及官本位的观念上;立法障碍则在环境保护和行政问责的立法上均存在;体制障碍则指执政党与政府、行政机关上下级、政府与环保部门、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均存在的权力职责不清晰的状况。第五章,完善我国政府环境问责法律制度的路径分析。本章是文章的主体内容,针对第四章中找到的我国政府环境问责法律制度问题的所在,提出有效的完善策略。第一,必须要完善政府环境问责的文化建设;第二,完善政府环境问责的法律规范,从立法的基本原则、立法路径和完善现有法律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为政府环境问责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第三,构建全面的政府环境问责法律制度,包括:主体、程序、救济等;第四,健全政府环境问责的配套制度,保障政府环境问责的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