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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类电子商务(BtoC)在我国作为一种新的消费方式,越来越受到人们青睐,它实现了不同国别的企业消费者之间的即时买卖,大大缩短了交易时间,节约了交易成本,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虚拟性、即时性的特征决定了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仅仅取决于销售者陈述或其披露的信息。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信息偏在问题使得消费者获得所购商品信息可能是不准确的,消费者并不能对商品进行检查、比较、试用,这就导致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可能不是他期望得到的。 无因退货制度可以解决电子商务中信息偏在的问题,增强消费者对网络购物的信心,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无因退货是指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收到商品后一定时间内,消费者可要求销售者无条件退货,且销售者不得拒绝的权利。基于这种设想,本文从消费类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入手,结合国内外关于无因退货的立法经验,进而提出构建适合我国电子商务现状的无因退货制度。 文章从介绍消费类电子商务和无因退货制度的概念和特征入手,找出两者的结合点,根据该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现状,论述建立无因退货制度的必要性。在对美国、欧盟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关于无因退货制度的规定加以整理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相适应的无因退货制度。根据我国关于无因退货制度的现状分析,本文为无因退货制度的立法模式提出了一些建议,对相关的法律进行修订,规定电子商务无因退货制度,明确无因退货所适用交易的性质。 本文的核心在于介绍无因退货制度,主要包括确立了合同义务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的规则;关于犹豫期的概念、性质以及期间的确定;无因退货所产用的费用应当由谁承担;无因退货的例外情形以及防止无因退货利滥用等等,对这些内容本文做了深入的分析,并对该制度提出合理框架建议。另外,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尚处在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在制度层面、技术层面还有许多不足,这些不足抑制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无因退货制度虽然能够保障交易安全、增强消费者信心,但是诸多制度、技术的不足限制了无因退货制度的实施。因此要建立完善的无因退货制度,除了立法者吸取国内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外,还要从宏观出发构建一系列配套措施,在无因退货制度法律化之后,能比较好的为我国经济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