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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日益市场化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建立、健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赔偿问题产生的纠纷不断增多,对于这类争议,一部分是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来解决,一部分通过行政争议处理程序来解决。但是,把因企业欠缴、少缴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提出补缴的案件纳入劳动争议处理轨道是不合适的,增加了案件处理的难度。因此,合理界定社会保险争议的性质,依法明确社会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是当前面临的一项紧迫任务。同时,目前的争议处理机制普遍存在着周期过长、效率低下的问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受损而无法通过快捷的渠道得到救济。在这样一个低效、失范的程序下,劳动者逐渐丧失维权的信心,忍气吞声或转而通过别的制度外程序获得解决,更大的社会矛盾从此积淀。现实要求必须找到弊端所在,建立一个符合社会保险争议特点的高效、快捷、简便的处理程序,使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得到及时的救济与保障。本文围绕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受损,因程序不公等障碍而得不到及时救济来展开,提出改革目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思路,并指出社会保险争议必将更多地纳入行政处理范围,体现出其公法性。第二章集中阐述我国社会保险争议的特点与表现。从社会保险争议的特点及其与劳动争议的异同出发,分析社会保险争议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其处理机制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其中,社会保险争议的特殊性是贯穿全文的一条主线。第三章分别从立法角度、劳动关系角度和政府的角度对我国社会保险争议产生的原因做一些探讨。争议处理的前提是减少争议的发生,只有弄清楚深层次的原因,才能更好地把握争议的发展方向。第四章是介绍我国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现状,笔者通过对广州市某区的调查研究,了解到当地社会保险争议处理的情况和处理机制存在的问题,总结积极的经验,并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剖析,以求对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 论文最后一章对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包括进一步明确劳动仲裁与社保稽核部门在社会保险争议上的受理范围,引导更多的争议通过行政机制得到解决;加强行政处理程序的社会化参与;并且改革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为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救济提供全面、及时、高效的保护。 目前大部分学者的观点都是建立异于现行的劳动争议和行政争议处理体制的独立的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构和程序。这种设想看到了社会保险争议与劳动争议和行政争议的区别,无疑是正确的,也是今后改革的目标。考虑到现实条件,建立专门的社会保险纠纷处理机构和程序比如社会法庭还需时日。笔者从实地调查了解到把社会保险争议分为双轨道来处理并不存在大的问题,重要的是弄清楚哪类争议该由劳动争议渠道处理,哪类该纳入行政争议处理轨道,并使每一种渠道都达到公平与效率的最佳平衡,以效率促公平,改变现在的程序效率低下的缺陷。也就是说,笔者试图分析体制内存在的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提出改善的建议,而不是推翻现有体制建立一个新的体制。这也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