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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上诉制度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法律制度,在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及控制滥诉现象方面有重大的功能。而我国由于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原先法律制度学习苏联等原因,因此并不存在附带上诉。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有必要在我国建构附带上诉制度。我国诉讼文化和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也为建立附带上诉提供了可行性。因此,在考察学习大陆法系各国附带上诉制度具体规定的基础上,借鉴其中适合我国采用的规定,在我国构建系统的附带上诉制度是明智之举。第一部分具体介绍了附带上诉的概念、特征、性质、功能和法理依据。附带上诉是一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被上诉人也对原判决声明不服,依附于该上诉,请求法院废除或变更一审判决中不利己部分,而扩张利己部分的行为。附带上诉的特征包括对主上诉的依附性、主体特定性、目的的对抗性、审理的合并性及审理范围的唯性。附带上诉的性质存在争议,有上诉说和非上诉说之分,而笔者认为附带上诉是特殊的上诉。附带上诉的功能包括赋予双方当事人平等诉讼权利及控制滥诉、维护裁判的安定性。附带上诉的法理基础包括双方当事人权利平等原则、弥补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的不足以及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观。第二部分具体介绍了德国、法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澳门地区附带上诉制度的相关内容,并对其内容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进行了简单的归纳,从而希望对我国建立附带上诉制度起到借鉴意义。第三部分主要讨论我国建立附带上诉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在必要性部分,首先从历史和经济角度分析了我国缺失附带上诉制度的原因。然后从我国现实出发认为建立附带上诉制度是我国诉讼模式转变的需要,也是缓解我国上诉压力和再审压力的需要。而从可行性的角度,我国诉讼文化和诉讼价值观的转变、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都为我国建立附带上诉制度提供了可行的法律文化和制度环境。第四部分介绍我国构建附带上诉制度的具体构想。包括附带上诉和主上诉的关系、提起附带上诉的时间、附带上诉的提起范围、提起附带上诉的主体、撤回附带上诉后能否再提起附带上诉以及提起附带上诉的形势要求。总之,鉴于附带上诉制度在大陆法系各国发挥的积极作用,适应我国法律制度不断改革完善的需求和趋势,基于解决我国诉讼中实际问题的需要,在我国建立附带上诉制度是理性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