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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犯隶属于罪数形态领域,是刑法学理论中一个重要的犯罪形态概念。大陆法系刑法学界创设这一概念是为了谋求定罪量刑的合理化和精细全面化,所以该种犯罪形态被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所认可。想象竞合犯的突出特征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此为想象竞合犯成立的前提条件,直接决定着想象竞合犯的定罪和处罚。笔者在阅读分析大量中外刑法学界想象竞合犯相关理论研究学术成果的基础之上,本着服务于中国当今刑事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综合法学、社会学、哲学等相关学科知识,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理论联系实践的方法,对想象竞合犯的理论前提、罪数本质及处罚原则作了较为系统的研究论证。在梳理和评析中外刑法学理论中各种观点之后,重新阐述了想象竞合犯两个前提条件“一行为”与“数罪名”的相关概念及认定标准,和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以及在此理论基础上得出该种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关于想象竞合犯“一行为”的认定标准,笔者主张综合行为说。此说是结合了自然行为说和社会行为说的观点,即对单一行为的认定,应先从自然意义上对一行为予以认定,再从社会观念的角度对一行为进行评价。具体从以下三点考虑加以确定:第一,主观意思应具有单一性。第二,身体动作的统一性。第三,数个举动在客观上应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紧密联系,并且按照一般人的社会经验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对于想象竞合犯的罪数认定标准学说,笔者提倡构成要件标准说,即应以犯罪事实符合罪刑规范中构成要件的个数作为区别一罪与数罪的标准。以犯罪构成要件标准说为罪数认定标准有以下意义:首先,采用犯罪构成要件标准说可以在罪数形态论领域贯彻犯罪构成理论。其次,犯罪构成要件标准说摒弃了犯意标准说、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等仅以某一要素作为罪数判断的标准,而是提供了一个整体统一的标准,使罪数认定活动在一个总体的指导思想下进行,更加全面、准确、科学。关于想象竞合犯的罪数本质,大陆刑法学界有实质一罪说、实质数罪说、法律竞合说、处断一罪说四种观点。笔者在对这几种学说逐一介绍和评析之后,认为实质一罪说与实质数罪说并非是针锋相对、不可调和的矛盾观点,而是分别从“一行为”与“数罪名”两个角度出发解释想象竞合犯的法律本质,恰恰可以以这两个学说为基础,得出处断一罪说的观点。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对想象竞合犯的处罚有不同的规定,笔者支持“从一重重处断原则”。该种处罚原则不仅与之前笔者得出的处断之一罪的法律本质相匹配,而且贯彻了罪责刑相一致原则,还符合公平正义和社会成员的一般认识和情感上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