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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概念的准确定位,对于刑事政策研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逻辑起点和指引路径的意义。刑事政策之概念应立足于广义的刑事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和最狭义的刑事政策三个层面加以界定。广义的刑事政策概念为我们认识和考察刑事政策拓展了宽阔的视野、提供了坚实的方法论基础,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为我们考量和改进刑事政策划定了基本疆界、指明了基本思路,最狭义的刑事政策概念则为我们分析和评判刑事政策凸显了“最重要的核心”、“最高压区”和“最亮点”。层次化的刑事政策概念构成了本文对刑事政策的政治基础进行研究追问的逻辑起点。刑事政策具有综合性、开放性、导引性、稳定性、意向性、紧张性等一般特征。不同的刑事政策分类视角给研究者拓展了不同的研究进路,铺就了不同的学术平台,本文的视野主要驻足于应然刑事政策与实然刑事政策和总刑事政策、基本刑事政策与具体刑事政策的分类标准。
权力以利益为基础,共同利益是人们结成特定政治力量的内部基础,利益矛盾是政治权力形成的外部条件。如果说利益相对于政治的产生具有某种本原上的意义,那么权力相对于政治的存在则具有某种本质上的意义。权力不仅仅是一种事实,而且是一种价值。作为事实,权力是施加影响的一种特殊形态;作为价值,权力是政治的直接目标,并成为自身所维护的对象。在相当的意义上,政治领域就是关于权力的范畴,一部政治史实质上就是一部权力史,政治的全部内容莫不围绕权力及其对称权利的博弈而展开。以权力的发生、发动、发展及控制为核心,政治基础主要可从政治意识基础、政治行为基础和政治制度基础三个层面加以诠释。政治意识基础、政治行为基础、政治制度基础分别又可二分为政治心理基础和政治思想基础、政治管理基础和政治参与基础、基本政治制度基础和具体政治制度基础两个基本层。
一国占据主导地位的政治意识、政治制度、政治行为是一国主导性政治权力的衍生物和承载体,可以说是主导性的政治意识、政治制度、政治行为的珠联璧合联袂打造了一国坚实的政治基础。“刑事政策”一词被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是“刑事政治”一词的误译,广义而言刑事政策可以被纳入政治的范畴。刑事政策的根本问题是国家刑罚权的发动问题,整个刑事政策学在相当意义上是围绕着国家刑罚权的正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而铺展开来的。作为政治的核心和本质问题的政治权力与作为刑事政策的核心和根本问题的刑罚权力,追溯至本原意义上具有相当的契合性,甚至可以说,刑罚权力可被视作政治权力的衍生和分化,而政治权力则是刑罚权力的本原和集成,政治权力的昌盛与衰落必将对刑罚权力的强势与弱势产生深刻的促进与制约作用,而刑罚权力的走强与走弱放眼考量也势必对政治权力的现实命运演绎出巩固和瓦解功能,政治权力与刑罚权力的这种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互动规律外化为政治基础与刑事政策的辨证关系,则可表述为:政治基础影响刑事政策,刑事政策回应政治基础。这不仅见之于刑事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而且见之于政治基础的生成和存续。进而,本文就政治基础与刑事政策的八种对应关系进行了条分缕析式的纵深论述,并有针对性地逐步铺展了自己的一些浅见。
统观我国从国家本位型刑事政策模式的形成到国家-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模式的初步确立这一历史性变革进程,无论是阶级斗争的开展、计划经济的操纵,还是市场经济的推动、市民社会的建构,都凸显了强烈的政治色彩,或表现为政治意识的使动,或表现为政治制度的保障,或表现为政治行为的督导,刑事政策与政治基础的深刻互动关系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政治基础特征主要表现为:战争与革命的时代主题、反帝、反封、反官僚资本主义的政治使命和蓬勃发展的人民政权;而与之互动的刑事政策则以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和坚持少杀与严禁乱杀相结合的死刑政策最为典型。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政治基础特征主要体现为: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改革开放的强国之路、国权至上的权力结构和宪政建设的曲折发展;与之互动的刑事政策的典型形态则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总刑事政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基本刑事政策和“严打”等具体刑事政策。政治基础的变革带动了刑事政策的变迁,政治基础的积弊也将梗滞刑事政策的效能。谋求刑事政策效能的最大化,务求政治基础品质的最优化。立基于此,我国国家-社会双本位型刑事政策时期的政治基础因应时变须做适当调整:宪法政治的规制与审查,即关注法治,保障人权;关注民主,倾听共和;关注有限政府,兼顾有效政府;关注宪政规制,重在违宪审查。政党政策的反思与定位,即政党政策不应包括公共政策,政党政策不应涵盖刑事政策。市民社会的建构与维护,即以民间社团为物质性支撑,以公民意识为精神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