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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人均GDP已经超过1000美元,按照国际经验,此时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急剧变革,各种矛盾开始凸现。当前我国地区差距、城乡差距很大并且呈继续扩大趋势。其中,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是地区之间、城乡之间、贫富阶层之间差距拉大的重要表现。当然,造成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化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财政能力的不均等是造成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的一个重要因素。改变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化的现状,必须从改革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及财政体制这一根本制度入手,真正实现财政转移支付的财力均等化目标,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论文从财政转移支付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础理论出发,分析了财政均等化对于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作用。然而,目前财政转移支付法存在许多有违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财政转移支付法法律位阶较低且缺乏稳定性,不利于财政转移支付的均等化目标的权威性和持续性;对财政转移支付的监督和管理规定的过于原则且缺乏相应的责任认定和处罚措施,使均等化在实施方面流于形式;转移支付形式繁杂,不符合国际上一般的财政转移支付分类标准,转移支付的结构、规模也不体现均等化的目标;财政转移支付基本目标的多头性,其中,“中央控制导向”目标远远超过其“财力均等化”的目标,同时为配合中央的其他政策带有繁重的短期目标倾向,这些都有损于财政转移支付实现均等化的目标。此外,1994年分税制改革没有清楚的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和财权范围,是我国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不能很好规定和实现均等化目标的深层次原因。财政能力上的不均等已经带来并将继续拉大基本公共服务的不均等化,从而使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差距愈大。
为了促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本文从财政转移支付的视角提出了以下对策和建议:一是通过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制度设计,在改革政府财权和事权的基础上制定《财政基本法》,《财政基本法》中应当规定财政法的基本原则、财政决策程序等,为财政转移支付法实现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提供基础性的制度和法律支持。二是制定《转移支付法》。从宏观的法律框架设计方面,制定的《转移支付法》应当明确转移支付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首要目标,协调好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与其他政策性目标的关系。明确规定接受转移支付的对象,合理确定财政转移支付的基本形式,处理好支付形式之间的关系。改进实施机制,成立专门的、层级较高的政府转移支付委员会,建立准确的财政转移支付数据库,为转移支付资金投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提供数据跟踪;从微观的具体内容方面,制定的《转移支付法》应当将现行多样的转移支付形式统一规范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取消不具有不均等化效果的税收返还和体制补助,扩大具有明显均等化效果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的规模。改变当前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的标准,以“因素法”取代传统的“基数法”,科学界定专项转移支付的标准,控制专项转移支付的数量。建立横向转移支付制度,着重从资金结构、计算方法及运作方式等方面入手,从而保证其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