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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世界的舞台是属于儿童的,对儿童的保护工作做到是否得体影响着一个家庭一个国家乃至一个民族未来发展的命运,人生的一个关键时期就是儿童阶段,儿童是处于弱势群体的范围之内,故儿童应当享有诸多的权利。1989年11月20日联大25号决议顺利的通过《儿童权利公约》,该公约希望在联合国有关文件所提倡的理想的精神指导下使儿童在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获得必要的保护和协助。当下世界各国也采取各种途径通过完善自己国家的立法、司法、社会保障等等来保护儿童的权利。近年来,我国儿童权利保护事业也取得了一系列的明显效果。在立法方面,在《儿童权利公约》所确定的原则的指引下,制定了一系列的关于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法律众多,内容也不断地丰富,初步建立起了儿童权利保护的法律体系,但种种迹象表明,我国有关儿童权利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是纲领性、倡导性、宣言性,远远没有形成完备的、科学的法律体系。在司法制度保护方面,司法救济制度和少年司法制度存在着不健全的问题,儿童的权利保护研究也多停留于形式上,缺乏具体实施的相关程序和机制。仅以浙江省温岭虐童事件为例就暴露出了我国在儿童权利法律保护方面存在诸多的问题,法律上、制度上、实施机制上都体现出了诸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儿童权利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通过对国外儿童权利法律保护制度和实践经验的借鉴来找到完善我国儿童权利法律保护的相关对策。如在观念上树立起“儿童利益最优化”的观念,通过制定相关的专门立法与综合性立法配合实施,在立法上保障儿童的权利。在司法制度保护上,完善现有的少年司法审判制度,实现司法工作人员的特别专业化,完善相关的少年儿童的救济制度的建设,在陪审制度做到陪审模式的专业化。在机构设置上,专门设立相应的儿童权利保护机构,负责对儿童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通过各种模式的互补做到对儿童权利保护的完善。使儿童可以在宽容、自由、平等和团结的精神下指导下培养他们成才,未来成为社会的栋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