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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贩卖毒品罪的概念,贩卖从词义上侧重于卖的含义。购买行为必须依附于卖而成为犯罪,不以出卖为目的的购买,不构成犯罪。所谓贩卖毒品罪就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 第二部分:贩卖毒品罪主观方面是否要求具备牟利目的,贩卖包含获取利润的含义,同时牟利包括自利目的和他利目的。只要贩卖毒品罪的行为人实施了贩卖的行为,就可以认定行为人具有牟利的目的,同时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获取利润。 第三部分: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表现形式。居间介绍买卖毒品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主要看居间介绍人在主观上是否明知,居间介绍人不明知他人购买毒品的目的是为了贩卖,不具有牟利的目的,不能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贩卖毒品罪与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关系。二者在主观方面和客观行为上有所不同。“以贩卖为目的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已经查到毒品的来源,并能够证实属于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故意。 第四部分:关于贩卖毒品罪的形态。贩卖毒品罪是行为犯,既遂形态以毒品进入交易环节为准。贩卖毒品罪除了不能犯的未遂外,行为犯的未遂只能存在着手未遂的情况。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包括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贩卖毒品开始实行手段行为即为犯罪的着手。在着手以后,如果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毒品未能进入交易环节的,则构成本罪未遂。贩卖毒品罪存在犯罪的中止和预备。 第五部分: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以毒品数量多少作为量刑的标准,起到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和适用不同刑罚的标准作用。毒品吗啡的量刑数量标准应比照海洛因来认定。刑法规定贩卖毒品罪不论数额多少,都构成犯罪,分则与总则存在矛盾,应当对刑法分则进行修改。贩卖毒品罪应当以纯度折算,以纯度折算应当分一般犯罪和应处死刑犯罪不同情况进行分別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