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航运业的迅速发展使得航运业的分工越来越细,很多原本由承运人自己完成的业务不得不委托于代理人来完成,以提高工作效率,这样一来使得船舶代理业成为现代远洋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远洋运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船舶代理人拥有从代承运人接受订舱到为船舶添加物料等广泛的业务范畴。而这些业务中最重要的一项便是在卸货港代承运人交付货物于收货人。而在现代航运实践中,由于各种条件的改进,使得船舶能够迅速到达卸货港,而提单的流转却依旧缓慢,也就是说货物会大大早于提单而到达卸货港,这就造成了实践中无单放货情况的频繁发生。船舶代理人在代承运人放货时,在这种现实情况下,面对货主、承运人的压力也不得不经常要无单放货。本文即针对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时所面临的潜在责任风险,这种潜在责任的构成以及相关的免责事由进行讨论,以期望对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时的责任问题有一个更清楚的认识。文章共分为四章。第1章对船舶代理人的概念、业务范畴、代理法的基本规则、船舶代理人与其他代理人的区别进行了探讨。第2章探讨了无单放货相关的基本法律问题,以作为下文谈论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责任的基础。本章首先探讨了提单的性质和功能,针对提单是否是物权凭证,文章对目前我国学者的不同观点进行了介绍和总结,并且和英国法作了比较。之后,本章对无单放货行为的性质、无单放货面临的法律责任的性质、责任竟合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第3章对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时面临的法律责任进行了具体的分析。首先文章认为,船舶代理人在代承运人放货时无单放货的行为只可能是一种侵权行为,其可能的责任自然也就是侵权责任。接着文章根据我国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的理论对这种侵权责任的构成作了具体分析。只有在满足了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的行为才构成侵权行为,从而船舶代理人须承担侵权责任。第4章对船舶代理人无单放货须承担责任时的免责和责任限制进行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