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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制度对于争议纠纷的解决意义重大,同时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亦有促进作用。对我国而言,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和历史传承。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速,惠农政策的出台,房屋及土地价值的飙升,因土地承包经营、土地征收、拆迁补偿而产生的纠纷大量涌现,由此产生的群体性事件层出不穷。单纯的诉讼方式已无力应对近乎以爆炸方式增长的纠纷,其结果必然是诉讼万能主义信仰的轰然倒塌和以调解为中心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崛起。本文以调解制度为研究对象,关注于法院调解制度,分析我国目前法院调解制度的现状及不足,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共计约两万余字,分为四章,具体内容兹分述如下:引言部分对文章的写作背景、写作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以及写作方法等方面进行了介绍。第一章主要对调解以及法院调解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释,包括调解和法院调解的含义,法院调解的原则、我国法院调解的发展历史以及法院调解的功能。本部分更多的是结合法条,对文章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其中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经历了从调解为主到注重调解再到自愿、合法调解的发展阶段。第二章主要对境外法院调解的立法进行考察,主要包括日本、德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虽然由于各国情况不同,境外的立法例并非一定可以为我国所用。但通观各国法院调解制度,均以问题的解决为中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通观各国立法例,无论是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日本的调停,还是我国台湾地区和德国的起诉前调解,这些制度都是独立于诉讼程序之外的,能够实现调审分离。同时,各国或地区均对强制调解案件的类型进行了列明,并且承认调解协议与判决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第三章主要对我国目前的调解制度,尤其是法院调解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指出我国目前调解制度面临着的主要问题,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实践对调解协议效力的“差别对待”虚化了部分调解的职能、调解中的法律虚无主义倾向、调审主体重合、过分强调调解结率所导致的强制调解、当判不判、以判代调等问题。通过本部分的分析为下文中问题的解决建议奠定基础。第四章是对问题的解决方案的探讨。本部分首先对我国古代的调解制度以及国外的非诉讼调解机制的特点进行分析,并指出对于我国目前调解制度,尤其是法院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应当从提高调解人员素质、修正考评机制、设置调解前置程序、对纠纷当事人实行合理的强制等多方面进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