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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著作权的重要性和经济价值日益提高,著作权侵权行为日益猖獗。为了抑制当前泛滥的侵权现象,加大对著作权的保护力度,国家版权局紧锣密鼓地启动了第三次修改工作,本次著作权法修改中新增的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成为了大众关注的一大“亮点”。与传统的补偿性赔偿相比较,惩罚性赔偿更侧重于惩罚,附带补偿功能,它既能够解决权利救济不充分的问题,又能够起到遏制和预防再次侵权的作用。我国著作权法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上存在的问题,迫切地要求我们引入惩罚性赔偿。在可操作性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早已有适用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和做法。除了最早引入惩罚性赔偿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现行《商标法》、《专利法》(修改意见稿)也陆续出现了惩罚性赔偿的身影,这为将来在著作权法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全面、系统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奠定了很好的基础。本文总共分为五部分。本文第一部分,简要概述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对惩罚性赔偿的定义做一般性介绍,最后对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存废与否的理论争议发表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指出著作权领域的立法现状、司法实践以及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出现该问题的原因;第三部分,结合当下现实背景,站在法经济学视角剖析惩罚性赔偿的经济目标,释明惩罚性赔偿制度自身所具有的功能价值,进一步论证在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第四部分,利用比较分析法,对英、美、加拿大三国著作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进行考察。探索、学习国外地区在著作权侵权领域如何适用该制度;第五部分,以著作权第三次修改为契机,参考、借鉴我国现行《商标法》、《专利法》(草案修改意见稿)关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为构建著作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拓宽思路,健全适用该制度的具体规则,使其能更合理地融入现存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实现社会各方利益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