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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版权领域,由于与版权性质、权利归属有关的实体关系经常发生变动,极容易出现许多权利人不明或无法联系到权利人的作品。它们就如同父母去向不明的孩子一样,被称为“孤儿作品”。在尊重版权的前提下,对这些作品进行利用必须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但是,由于无法与权利人进行沟通,无法获得许可的情况严重妨害着作品的利用。如果使用者冒然利用这些作品,则可能面临侵权诉讼的风险,如果选择放弃使用,则在客观上导致作品的社会效用大大降低,造成文化资源的浪费。面对这种困境,美国、欧盟等国家都不断推动孤儿作品使用制度的立法步伐,国外学术界也纷纷提出众多解决对策,如莱格斯方案、斯普里格曼方案、特别抗辩权方案等。相反,国内学者对该问题却尚未给予广泛关注,孤儿作品使用制度的建立在我国也未见端倪。尽管该问题的讨论肇始于美国,但孤儿作品现象在中国也同样存在。因此,研究我国孤儿作品使用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本文先就孤儿作品问题的实质及产生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揭示出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困境,在比较研究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等解决对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制环境的具体情况,建议确立以“强制许可授权”模式为基础来构建我国孤儿作品使用制度。本文主要由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具体分析了孤儿作品的内涵与外延。从内涵上指出孤儿作品的核心是“权利人身份难以确定或无法联系到权利人”,从外延上否定依据作品的新旧、出版与否、登记与否、国内外作品等对孤儿作品的范围作出限制。第二部分提出孤儿作品问题的实质是一种市场缺失,孤儿作品相关资源无法在权利人与使用者间得到有效分配。解决该问题亟需通过可行性的责任规则对资源与成本重新进行有效分配。同时,该部分也从制度的结构性因素与外在性因素等方面深入分析了孤儿作品问题的产生原因。第三部分以我国具体法制环境为基础,指出我国也存在着孤儿作品问题的客观现象。但是,现行立法未就孤儿作品问题做专门规定,有关“没有权利义务继承人的作品”和“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的规定并非解决孤儿作品问题的专门性对策。而“思想/表达二分法”、“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一般性制度也无法全面有效地解决使用的困境。第四部分比较研究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等对孤儿作品问题的解决对策,肯定了“合理勤勉搜寻”程序在孤儿作品使用制度中的重要性。但就该问题的具体立法模式则存有争议,如美国以“限制救济”模式来推动相关制度的立法发展;欧盟则强调成员国制度的区域整合性,重视“权利许可中心”与“数据库”在制度构建中的重要作用;加拿大、日本较早之前就已确立“强制许可”模式来解决孤儿作品问题,但制度本身仍需予以完善。第五部分提出我国孤儿作品使用制度立法选择的判断标准,并就相关国家的立法模式进行评价,建议我国以强制授权模式为基础对孤儿作品使用制度作出具体构建,包括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增加“孤儿作品使用制度”的规定,明确合理勤勉搜寻程序,规范使用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借鉴消灭时效思路,建立辅助规则,完善集体管理组织、版权登记等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