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公用企业是市场主体的一员,是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的重要载体,其对人民的生活以及社会的经济发展发挥着极其重大的影响力。然而,公用企业在市场中各种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不仅妨碍了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有针对性地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了初步规制,为营造我国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但是,由于公用企业主体身份的特殊性,《反垄断法》对于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还显得很单薄,在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责任承担主体、法律责任的种类、责任追究形式及规制主体等方面,仍存在不足。因此,有必要尽快完善《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滥用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反垄断法》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中的先进经验,有针对性地提出几点立法建议,以期发挥《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更有效的规制作用。本文主要采用实证研究和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及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法律分析的内容采用了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反垄断法》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现状及完善建议的内容采用了比较研究的方法。本文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概述我国《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现状。首先对公用企业的概念和主要特征进行了简要描述,明确公用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征;然后列举了我国现阶段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具体表现,主要包括掠夺性定价、拒绝交易、搭售、差别待遇、垄断性定价、限定交易六大滥用行为,并通过实际案例加以佐证;进而对《反垄断法》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立法现状考察: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规制的法律依据、规制主体及规制方法三方面进行立法分析。通过对法条的分析得出《反垄断法》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不足:在实体方面,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方法过于笼统,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主体间权力配置不明确;在程序方面,《反垄断法》缺乏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第二部分是关于《反垄断法》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规制的法律分析。以公用企业的特征为出发点,在此基础上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法律分析:第一,公用企业的产权属性决定了其应当服务于民众利益,而不能利用垄断地位损害民众利益;第二,公用企业垄断了经营公共服务事业的特权,理应回报公众;第三,自然垄断理论、反垄断适用除外制度并不必然导致“滥用”,故不能成为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理由;第四,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限制了市场竞争,直接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利益;第五,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第三部分是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所提出的几点完善建议,为本文重点。通过对现实案例和《反垄断法》法条分析并初步思考之后,根据我国国情,选择性地借鉴国外反垄断立法中的先进立法。从实体法层面,提出我国《反垄断法》应当尽快完善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制方法:公用企业高管人员应在特定情况下承担垄断法律责任;公用企业应为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从程序法层面,应建立针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在文章最后,对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主体权力配置方面,进行大胆的立法设想,为日后《反垄断法》修改和类似的学术研究贡献自己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