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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标准问题对于刑事诉讼中案件事实认定至关重要,已经成为近年来我国证据理论研究的热点。目前,刑事诉讼法学界对刑事证明标准有争论,基本可以分为“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和“主观真实说”。如何对其进行充分认识,我国刑事证明标准又该如何取向?带着这些思考,本文从探讨刑事证明标准的概念特征入手,比较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刑事证明标准,并对其作出客观分析,然后在分析“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和“主观真实说”理论依据及其利弊的基础上,提出了应以“法律真实说”指引我国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重塑,并吸收“主观真实说”的合理因素。文章最后对如何重构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这一问题,认为我国应该从多角度多层次来塑造证明标准的体系,有罪判决标准居于刑事诉讼证明体系的最上端,“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标准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内在规律,是司法证明中具有可操作性的最高标准。 本文除引言外,共分四章,约三万字。第一章首先对证明标准的概念及其特征、分类、意义作了考察,分析了关于证明标准概念表述及理解上的不同,归纳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特征,从多角度进行了分类,并总结了它的意义。其中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行了界定,点明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的法定要求。进而探讨了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种类,认为不同种类的证明标准要求高低不同的证明程度,从而使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呈现出多元化和层次性的特征。 第二章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理论和实践,对“排除合理怀疑”和“内心确信”的具体内容进行了阐释,并分析了两大法系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异同和成因。 第三章介绍了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模式之理论争鸣,分别阐述了“客观真实说”、“主观真实说”和“法律真实说”的理论根据,考察了每一种模式的影响及其利弊,指出了法律真实说的正面作用,并应吸收主观真实说的合理因素,来重构我国新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然后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不足和危害。 第四章围绕如何重构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这一问题,在分析了重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基础理论后,提出重构我国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基本思路和整体设想,文章最后指出:我国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可以表述为,人民检察院认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应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