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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整个社会的商品化现象日益突出,大量纠纷不断涌现,而由于缺乏理论上的支持,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束手无策。为了能够改变这种司法实践的难题,推动中国的法制化进程,对商品化权的研究已经成为当前知识产权研究中的一个迫切任务。由于商品化权在美国的一个判例最早提出,并得到一半以上的州的普通法的保护,并在一些州得到成文法的保护,在理论研究上,美国学者也走到了世界的前列。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内学者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主要参考了美国的商品化权判例和美国学者的一些理论文章。所谓的商品化权,就是对特定权利要素进行二次开发,将其蕴含的公众吸引力移植用于商业促销的权利。根据商品化对象的来源,商品化权分为三大类,一为源于真实人物的商品化权,即公开权;一为源于作品的对象的商品化权(源于作品的对象包括角色、书名、图章、装潢要素、图片、片断等原来属于作品或与作品有关的对象);一为其它对象的商品化权(主要包括大学、慈善机构、研究机构等各类组织名称、形象和各类标记、标志以及各种体育、社会、自然的各种重大事件)。商品化权因其权利载体的来源不同存有较大的差异。本文主要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在介绍商品化、商品化权的起源和发展后,解析了现行实体法对商品化权保护的不足和缺陷,提出商品化权制度存在的价值和政策基础;其后主要研究了商品化、商品化权的理论问题,主要包括商品化权的概念内涵、商品化权的性质和特征、剖析了商品化权的法律关系;第二部分将商品化权与 2<WP=4>人格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比较,主要是分析商品化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区别;第三部分作重解决商品化权的保护问题,首先针对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可行的商品化权的保护策略,介绍了在现行实体法下能够容纳的保护空间;然后就日后的商品化权制度的构建就保护期间、体系编排、主体的认定、审批程序、与相关权利的交叉保护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在文章结语中,笔者对当前商品化权的保护提出了两点呼吁,一是呼吁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尽早修改,使商品化权人至少得到一个反不正当竞争层次上的最低保护;其次呼吁权利人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进行主动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