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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物质文化水平的提高以及媒体对体育赛事的宣传报道的增多,各种类型的校园体育运动正在我国迅速的开展起来。体育运动其自身所特有的竞技性和观赏性,使得其深受学生们的喜爱,但是由于学生们大多没有经过专业的运动训练,在运动中不注重对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的保护,因而产生了众多的体育伤害事故。特别是近年来伴随着学生们更加看重体育运动带来的功利以及社会上对于赛场暴力的不合适的渲染,校园体育呈现给我们的不单只有精彩刺激的比赛,各种人身伤害事故也在接连不断的出现。由于我国相关立法上的空白,对于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的性质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而对于校园体育中发生的这些人身伤害事故,也一直没有合适的处理方式,在司法实践上,因为缺少相对应的法律依据,因此在很多情况下,都是双方当事人私下里解决,即使对簿公堂,法院也经常采取公平责任的原则让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这不仅使受害方得不到合理有效的赔偿,也加重了被告方的负担,使其承担了不应有的责任,结果让各方都难以信服。本文详细的分析了校园体育中的人身损害各个方面的内容。结构上参照了目前学界对于人身损害责任的一般研究方法和逻辑框架,在内容上主要包括了对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责任的性质的界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以及免责事由几个大的方面,最后研究了对于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的救济途径。论文一共分为五个部分,下面将简要阐述各部分的主要内容。第一部分为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责任的概述。笔者从体育的定义和分类入手,引出了校园体育的概念,紧接着,笔者提出了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这一概念,其主要标志是受害人为在校学生,损害是在校园体育运动中发生的,然后分析了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与其他涉及在学校进行的体育运动致人损害的区别。接下来,笔者阐述了自己关于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责任定性的观点,认为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责任应定性为侵权责任。笔者随后分析了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侵权与一般侵权的区别,主要是在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上存在着不同,最后说明了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的分类有几下几种,一是加害方和受害方都是学生;二是受害的一方是学生,加害方是校外人员或者是体育教师;三是受害方是学生,因学校的体育设施而受到人身损害;四是受害方是学生,因学生自己不注意造成损伤。第二部分为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首先,笔者分析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以及存在着的争议,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并立的三元归责体系是我国《侵权责任法》体现出来的原则,这个观点也被我国大多数学者认同。笔者随后分析了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笔者认为,过错责任原则应为一般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为例外,要严格控制公平责任原则的适用。第三部分为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笔者首先从刑事领域对于校园体育人身损害行为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然后,主要分析了在民事领域中关于体育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概括了目前国际上和国内存在的六种理论,一是受害人同意理论;二是自甘风险理论;三是免责条款理论;四是第三人过错理论;五是受害人过错理论;六是行政部门的衡平条款理论。最后分析了在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适用的抗辩事由,笔者提出应当把风险自负理论充分地引入到校园体育侵权处理中,同时应当积极地规制一些体育比赛的主办方或者学校制定的体育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最大限度地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第四部分为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侵权责任的承担。笔者首先分析了责任承担的主体,包括义务的主体和权利的主体,义务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第一类就是侵权行为人是体育教师或者是其他校外人员,另一类情况就是侵权行为人是在校学生。权利的主体一般情况下应为受害的学生。未成年人因其个人认知能力有限,其监护人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帮助其主张侵权责任,追求损害赔偿。如果在校园体育中造成了学生的死亡,那么其父母或者其他近亲属当然成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主体。笔者接下来说明了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承担的范围,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在校园体育侵权中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在理论界没有关于这方面的学说,在司法实践上也没有相应的判例。但是笔者认为为了保护受害学生的利益,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并对适用条件做了详细的说明。第五部分为对于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的救济。笔者首先对我国目前关于体育侵权的立法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对相关的几点提出了修改建议,接下来提出了校园体育侵权纠纷可以通过体育仲裁的方式来解决。笔者随后说明了目前我国对于校园体育中人身损害的社会保障的现状,接下来通过对国外关于校园体育伤害的保险制度的分析,提出了要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全面有效的校园体育人身损害强制保险制度,最后笔者建议要发展社会力量,建立健全校园体育基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