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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是中国所特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其深植于我国的宪政体制。从本质上讲,民事行政检察制度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行政诉讼领域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具体体现。从近三十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民事行政检察制度在纠正错误裁判,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等方面都发挥出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但令人遗憾的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民事行政检察只有对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监督,全国范围内并没有统一的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实践和经验。长期以来,民事执行要不要接受检察机关监督一直是颇具争议的话题,法检两院对此更是各执一词,争论不断。一方面,检察机关不断通过大量的民事执行监督试点和对检察监督正当性、合理性的论证力求介入民事执行活动,强化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也在通过建立和完善执行机制来改变“执行乱”的局面,甚至先后下发多个司法解释来排斥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的监督。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民事纠纷和争议越来越多的进入法律程序,民事执行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当执行活动不能顺利进行,权利人的利益不能及时、全面得到保护时,民事诉讼也就失去了其意义和价值。对此,学术界和实务界都清醒地认识到,在目前法院自身监督弊端难以克服,人大、媒体监督软弱无力的情况下,民事执行活动摆脱困境的最佳选择就是建立起强有力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2012年8月31日,新民事诉讼法获得通过,立法明确将民事执行监督权授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得以确立。一项制度的确立和完善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如何定性,它是一种单独的制度存在还是当事人私权救济的补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对象如何界定,科学而有效的监督规则如何构建等等,都是立法者所急需解决的问题。在笔者看来,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仅仅成为法院内部监督和执行救济的补充,而是应当赋予其单独的使命,确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模式,构建与审判监督相类似又有区别的监督方式,从而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成为我国检察制度中所特有的一项内容。相信在不久的将来,随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三位一体(检察机关外部监督、法院内部纠错、当事人私权救济)的权利人保护制度最终会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重要制度,长久以来困扰法院的执行痼疾也必将得到彻底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