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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派生诉讼自产生至今已有百年之久,其制度发展日益成熟。由于在公司治理及中小股东保护方面作用突出,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存在已突破英美法系的范围,辐射到大陆法系各国。我国在2005年《公司法》的修订中也引进了这一制度。虽然具有上述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股东派生诉讼本身是对适格原告原则的突破。起诉主体与诉权主体分离以及原告与受益主体分离,容易导致股东提起不良动机之诉。同时,股东派生诉讼也是对公司独立人格的突破。它使得公司的内部人员被揭开公司这层“外衣”而直接受到外部的监督,致使管理者的经营决策变得迟疑、保守。实际上,与其他制度一样,派生诉讼也是公司所代表的效率与中小股东所代表的的公平之间的妥协。为在两者之间寻求平衡,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同时不至于给公司造成过分干扰,各国在股东派生诉讼制度中内置了许多限制程序。先诉请求程序就是其中之一。由于各国关于派生诉讼制度的价值理念侧重不同,先诉请求程序制度设置也各不相同。我国《公司法》有关派生诉讼的规定中对先诉请求程序有所涉及。但是我国公司制度起步较晚,相关法律制度也不成熟,有关派生诉讼及其先诉请求程序的规定不仅数量较少,且内容较原则,难以满足实践的需要。先诉请求程序的不健全反过来导致其过滤无价值诉讼之功能受损,派生诉讼的功能难以充分发挥。本文首先从理论上论证先诉请求程序的理论基础及制度价值。再从先诉请求程序的申请主体、实施模式以及先诉请求程序的效力方面对该制度进行系统、全面分析。最后,对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先诉请求程序的现状及不足进行充分研究,并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建议。笔者希望本文的撰写能为我国先诉请求程序乃至股东派生诉讼的完善提供有益意见。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对先诉请求程序的基础理论进行分析,界定了先诉请求程序的概念、分析了先诉请求程序存在的理论基础,并论证了先诉请求程序的制度价值,为完善先诉请求程序提供理论支持。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先诉请求程序的主体,包括先诉请求的申请人与受理机构。对世界主要国家关于先诉请求程序申请人的限制方式以及受理机构的类别进行了比较研究,并论证了有关申请人各类限制措施及各类型之受理机构的优缺点。第三章、第四章对先诉请求程序的实施模式以及先诉请求程序的效力进行了介绍,主要研究了美国及其他国家现存的先诉请求的实施模式,以及各国关于先诉请求程序效力的规定。第五章主要对我国先诉请求程序的现有规定进行分析,主要从申请人、受理机构、实施程序以及先去请求程序的效力方面论证了我国先诉请求程序存在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