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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监护制度是弥补被监护人意思能力不足并提供保护措施的制度。我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人口老龄化将持续加剧,对成年监护制度的需求也日益扩大。《民法总则》积极应对新时代的成年监护新课题,规定了“监护人最大程度尊重本人意愿”以及“监护人协助义务”,说明接受了“自主决定权”、“协助决策”等监护新理念,但仍存在过于原则、抽象,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尚未形成体系化的协助型监护制度。本文以我国成年法定监护的转型为切入点,从协助型监护的视角,考察了协助型监护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其构建的路径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协助型监护制度的具体构想。即应当建立监护与协助型监护(辅助)二级制,并确立协助型监护的启动程度;明确协助型监护的设立标准;设立民政部门主导的监督机制,通过监督机关、监督人的事前、事中监督机制来保障协助型监护的具体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