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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设立有着明显的公益性,它旨在保证社会公众对文学知识、技术和信息的必要接近和分享,但是同时该制度建立的基础是赋予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创造者的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利。这两者在较大程度上是统一的,但在知识产权的专有利益与社会公众对知识产品的合法需求之间却存在着矛盾。当知识产权人滥用其独占权,无限制地追求其独占利益时,公共利益的损害就在所难免。自2005年的3C集团“DVD专利池”专利无效一案开始,知识产权权利人滥用权利损害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我国频频出现,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我国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中虽有规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的法律条文,但因为条文的分散性、空泛性和缺少操作性,使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无法依此得到有效制止。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机理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具体运用,有效弥补了行政监管对知识产权公益保护的不足,并及时填补了现行法律对知识产权公益保护的缺失,不失为一种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维护知识产权公益的有效方式。但是我国诉讼法律对此尚未作出规定,不能对受损的公共利益提供有效救济,因此有必要系统地对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进行探讨。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及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一是简介公益诉讼的历史沿革和概念,结合公益诉讼和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分析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二是从权利滥用学说角度分析知识产权滥用的概念,同时阐述了知识产权滥用的表现形式。第二部分论述了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独立存在的必要性。首先探讨了知识产权法的可诉性;其次介绍了我国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制,我国虽然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等法律对知识产权滥用行为进行了规制,但这些规定是零散、不系统的,不具有可操作性;最后阐述了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在我国传统诉讼程序上存在的障碍。第三部分介绍了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在理论上的依据。本部分笔者分析了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作为公益诉讼制度的一种,在理论基础上与传统的诉讼制度存在矛盾和冲突。对构建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来说,传统的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既判力理论都存在障碍。通过研究诉权理论、当事人理论和既判力理论的发展,得出了知识产权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第四部分着眼于我国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一是研究了知识产权公益诉讼制度特有的诉讼规则;二是具体的诉讼制度进行了设计,包括原告制度、受案范围制度、举证责任制度、诉讼奖惩制度、诉讼费用制度以及责任承担制度。本文目的是为了尽快改变目前知识产权滥用损害公共利益得不到有效救济的现状,以期达到最大化地释放知识产权公益诉讼能量的目的,为实现和谐社会的司法职能提供另一种与之相契合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