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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为了满足丰富的公共服务需求,试图探索通过契约方式向各类社会服务机构购买公共服务,建立多元化的供给渠道,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这种方式即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这一模式在西方国家得到广泛推行,对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节约行政成本有着很好的效果。我国近年来也在探索中逐步发展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大力推广政府购买服务,2013年《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的指导意见》促进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模式朝着制度化方向发展。实践中各地政府积极探讨并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模式,并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2015年《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将购买公共服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内,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立法的完善提供了依据。但是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具体规定甚少,远远不能满足实践需要。许多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性文件也杂乱分散,效力较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在现实中存在较多法律困境暴露了这一制度运行中的弊端。如基本问题界定不清、购买方式不明确、购买合同不规范、监督评估程序不完善等。因此,我国亟需从法律的角度对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内容进行详细明确,完善制度保障。本文研究的主要目的在于为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的全面推进提供有效法律保障,具体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详细阐述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基本理论,介绍了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概念内涵与法律关系,为后文的进一步研究做好理论铺垫;第二章以选取京津沪渝四直辖市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之实践为切入点,总结各地的实践经验之共性;第三章从法律困境和实践困境两方面分析我国当前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之困境,明确购买公共服务的问题所在;第四章对域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制度作了系统介绍,对可借鉴的内容作了具体分析和客观评价:第五章针对我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存在的法律问题,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先从确立原则这一基础层面着手,到从制订实质性规则、规范程序性规则以及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进行具体层面的明确。实质性规则包括加快专门立法、明确购买范围、加强合同管理;程序性规则包括:确立公开透明的购买程序、建立完整的市场退出机制、规范信息公开程序;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配套制度包括: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完善监管制度、健全纠纷解决机制等层面提出可供参考的路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