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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就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受到损失的一方有权请求获得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利益,即享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1、一方受有利益;2、他方受到损失;3、一方受益与他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4、受有利益无法律上的原因。其中“无法律上的原因”这一要件是构成不当得利的核心要件,也是不当得利的理论基础。对于“无法律上原因”要件的证明责任分配在理论及实践中都存在一定争议。对此,存在由权利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及由被请求人承担证明责任两种观点。我国关于不当得利制度的法律规定较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当得利的运用也比较有限,在学界也并未受到应有的关注。相比而言,域外的不当得利的研究与适用更为成熟,依不当得利原因内容而组成类型体系,在此基础对其适用进行研究。其中,依照“受有利益”的基础,可将不当得利区分为给付型不当得利以及非给付型不当得利。给付型不当的得利是较为传统的不当得利类型,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是其后逐渐发展出来的不当得利类型。借鉴域外的相关学说与法律规定,区分不同类型的不当得利,而对“无法律上原因”要件的证明责任进行不同的分配是比较合理的做法。给付型不当得利旨在调整欠缺目的给付,而给付行为是由权利请求人所作出,其对于给付行为欠缺目的的事实应当是清楚的,同时,出于维护财产安定性的考量,权利请求人要求财产返还的,应当由其证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成立,即由其承担“无法律上原因”要件的证明责任。由于“无法律上原因”本身表现为一个消极的要件,从逻辑上讲,若苛求受损人穷尽证明一切可能的原因均不存在,是过分加重了其证明责任。解决办法,即由请求人就被请求人所提出的抗辩事由不存在进行证明。其前提是,必须要求被请求人负担对其获得利益“有法律上的原因”的主张责任,即对其获取利益具有合法依据的事由进行合理、详细的陈述,否则其应当承担法院就该要件作出的对其不利的认定后果。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重在保护利益的归属,在侵害权益型不当得利中,因受益人侵害权益的行为,受损人系被动地遭受利益的损失,故应当对受益人课以更高的证明要求。在因自然事件所引起的不当得利中,在其他事实被认定后,受益人的获益缺乏“法律上原因”往往是显而易见的。故对于上述两类不当得利,应由受益人就其获得利益具有“法律上原因”承担证明责任。而在因第三人行为导致的不当得利中,基于公平原则,应当由受损人承担该要件的证明责任。关于基于法律规定所产生的不当得利,其利益返还请求权系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而不存在“无法律上原因”的证明责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