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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具有社会属性,需要相互帮助才能共同生存,志愿行为就是基于人类的公益、爱他性而产生的。志愿行为不但为一个国家创造了巨大无偿的经济利益而且也为人民带来了关爱与温暖。但是志愿行为作为一种人的行为,难免会引起很多纠纷,这就需要法律对其加以规制,使其更好的为社会服务。本文首先厘清志愿行为、志愿行为者等基本概念、将志愿行为分为正规和非正规为两种志愿行为来讨论;然后对志愿行为的法律规制的可行性与必要性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现行的地方志愿服务条例中的一些不足之处以及与志愿行为有关的现行法律的缺失;最后对如何完善志愿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