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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作为我国经济发展道路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补充银行金融机构在借贷能力不足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伴随着民间借贷而产生的民间借贷高利贷问题也越发严重。民间借贷高利贷虽然具有便捷性而且门槛低,但是其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也产生了巨大的危害。通过对相关民间借贷高利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文书分析,可以发现,法院对民间借贷高利贷纠纷案件进行判决时常常会出现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以及判决结果缺乏指引性的问题,不能很好的对民间借贷高利贷纠纷案件进行公平公正的判决以及减少民间借贷高利贷现象的发生。再进一步通过审理情况分析出是由于被告常缺席庭审、民间借贷高利贷表现形式多样、书证和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具有其局限性,造成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高利贷纠纷案件时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以及法律规定不足造成司法裁判结果缺乏指引性。针对这些原因,再在现阶段对审判工作者提出加强调解工作、把握借贷合同的性质并通过对证据的综合审查、运用经验、运用习惯来对民间借贷高利贷的案件事实进行认定。此外,还应该对“高利贷”进行明确定义以及对高利放贷者的责任进行明确,这样才能更好的处理民间借贷高利贷纠纷,减少民间借贷高利贷现象的发生。由于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高利贷纠纷适用相关法律时,法律规定上的不足,造成审判结果出现不公平公正的现象以及缺乏指引性。先通过了解国外以及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民间借贷高利贷法律规定以及他们的立法经验,然后结合我国的一些情况,认为我国的民间借贷法律规定应该采用分类规范、重点规范的立法路径。在以分类规范的立法路径上将民间借贷按照营利性的标准分成商事性民间借贷和民事性借贷情况下,再在规则和监管制度上对商事性民间借贷进行重点规范。按照商事性民间借贷和民事性借贷对利率限额进行分别规定,当放贷者放贷的利率超过法律规定的额度,高利放贷者就有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按照借贷关系中的借贷利率以及高利贷产生的后果来确定。通过完善民间借贷高利贷的法律规范,才能减少民间借贷高利贷现象的产生,让民间借贷更好的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