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如今股东权利旁落而经营者权限扩张的时代,股东提案权在制衡公司管理层、平衡股东之间利益、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等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2005年《公司法》明确赋予股东以提案权,鼓励股东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给予中小股东在股东大会上的话语权。然,在实践中,股东提案权制度是否发挥立法者预设之功效,其真正价值是否实现,都需要实证加以佐证。有鉴于此,本文采用实证研究方法,对深市上市公司近六年股东提案公告进行定量统计和定性分析,从中提炼出股东提案权实践中所面临的问题,结合域外股东提案权的立法规范,试图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股东提案权设计改进有所助益。本文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我国股东提案权的立法发展轨迹,以海润光伏案和ST慧球案两则案例揭示股东提案权实践失范的情况,引出股东提案权的研究价值。第二部分通过对300个随机抽样的股东提案公告样本进行统计分析和归纳整理,初探我国股东提案权实际运用情况。通过对提案公司,提案股东,提案内容,提案审查等问题的量化统计,一窥股东提案权的运用绩效,以此揭示股东提案权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统计结果的基础上,分别从提案股东,提案内容,提案审查三个方面对上市公司股东提案权实践效果进行剖析。提案股东方面,具体分析我国积极股东情况,中小股东提案阻碍因素和委托书征集制度的运用情况;提案内容方面,具体分析股东提案促进公司社会责任落实的可能与挑战以及指出目前股东提案存在目的异化现象;提案审查方面,具体分析董事会审查权的正当性,董事会权利滥用的防范以及相应救济渠道。第四部分是对股东提案权的反思与革新。结合域外经验和我国实际情况,在保障权利行使与防止权利滥用之间寻求平衡点,提出关于完善我国股东提案权制度的可行性建议。为保障和规范股东提案权,可在股东提案资格和程序要件上作相应调整。确立董事会的审查权主体地位,明确股东提案排除事由,有利于防止股东提案权滥用。权利离不开救济,救济制度包括自力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