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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代表人诉讼是在群体性纠纷大量出现、群体利益觉醒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应健全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作为现代型诉讼,由于解决的群体性纠纷的特殊性,代表人诉讼具有人数众多、群体的拟制性、由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以及裁判的扩张性等特点。同民事诉讼的逻辑起点一样,代表人诉讼也是以纠纷的解决为出发点和最终的落脚点,然而与一般民事诉讼的公正和效益价值并重,公正(尤其是程序公正)优先的价值取向有所不同,代表人诉讼的价值取向是效益优先,兼顾公正。
与我国代表人诉讼的立法初衷不相吻合的是,在司法实践中,代表人诉讼的适用遭遇了诸多难题,较为突出的:一是法院的司法适用率低,这主要是由法院的司法能力不足、法院消极司法政策的影响以及法院内部考核机制抑制了法官审理代表人诉讼的积极性等原因造成;二是当事人参与积极性不高,主要是由于过高的成本收益比对群体性纠纷的当事人提起代表人诉讼设置了障碍,民众借助群体力量与借助权力和关系的投诉传统和诉讼文化抑制了代表人诉讼的提起;三是代表人与被代表人内耗过大,这主要是因代表人与被代表人的矛盾、代表人自身利益与群体利益的矛盾以及诉讼参与者与诉讼后登记参加者的矛盾造成。
针对出现的实践困境,以成本收益分析、博弈分析等经济学方法为分析工具,提出解决实践难题的总体策略为:从我国有限的司法资源这一国情出发,着力发挥代表人诉讼的实效,逐步改善代表人诉讼适用的外部环境,培育本国生存土壤,与此同时,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注意将代表人诉讼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在利益多元的背景下,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具体思路为:发挥经济利益的引导优势,健全代表人诉讼的实际运行机制;引进博弈论,调整代表人诉讼的运行策略;注重代表人诉讼与相关制度的衔接,建立群体性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